晓布丁2011
简述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种类及其不同的审计目的主要区别有: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政府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进行的审计。2.两者的审计标准不同。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3.两者的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政府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4.两者的取证权限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5.两者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国家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露的事项与管理层沟通。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区别1、范围不同审计依据包括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和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而审计准则主要是指外部制定。2、包含内容不同审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等;审计准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运用的原则不同审计人员选用合适的审计依据时应从实际出发,把握实质问题,确保所运用的依据准确可靠;审计准则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道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1月de蔷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 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 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