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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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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如下:

(一)cpa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cpa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注册会计师

如何做好注册会计师学习计划呢?

能够实现一年过六科并不都是高智商的学霸,也有很多初次接触的考生也能实现!所以想要摆脱两天学习、三天晒网的状态,制定一个各阶段的学习计划表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计划中,考生要对自己每天每科的学习时长与进度进行规划,不同科目交叉搭配学习,同时,可以每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套习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及时了解自身备考情况,保持学习的动力。2022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是4月6至29日,各位考生不要忘记报名哦!

cpa各科目难易程度如何?

cpa考试科目难度从大到小为:会计>审计>财管>税法>战略>经济法,但是每个考生自身的基础不同,所以针对不同考生的难易度排序也不一样。有学过这方面相关专业的同学,可能对审计就比较了解,会对他来说审计并不难。而且cpa考试的科目多,备考时间也是非常长的。专业阶段共有6科,每本书至少要看一遍才可以,而最基础和最重点的会计,可能要反复学习很多遍,为剩下5门科目打好基础。毅力较差的考生很难坚持下去,所以考cpa是一个持久战,考生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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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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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工作。第三条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地、州、市、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管理会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三)负责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四)管理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五)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销及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审批工作;(六)负责或者协同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七)受理和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八)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乡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会计工作人员,管理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及其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也不得随意调整成本。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相符。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应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报废、残次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七条企业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必须附有由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八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当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帐资格的机构代理记帐。第九条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稽核人员。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保管。第十条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会计工作岗位人事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第十一条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也不得被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或者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独立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伪造、转借会计证。第十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相应的职位,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职责和权限按《总会计师条例》执行。第十三条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或者免职、解聘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并征求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意见,审批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备案;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第十四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合同,负责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定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筹资决策、投资决策;(五)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或者审计、税务等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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