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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的话,上岗证是最基本的也是硬性要求。法规只是没上岗证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不能聘用无上岗证人员,但是前者没说到具体法律责任,单位聘用无上岗证的话一经查实,根据《会计法》是要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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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年限是按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开始算,计算方法及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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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年限是指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至考试年度年底累计的会计工作年限。正确理解会计工作年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无证上岗时间不计算在内。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2000年7月1日后,无证上岗不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二是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获得规定学历前后且从事会计工作的累计时间。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是在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工作年限自毕业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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