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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姐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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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关于规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建议 2012-03-01 18:58:37 来源: 网易财经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网易财经3月1日讯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今 天提出了自己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提案,具体全文如下: 201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落实该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目前地方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截至目前,基本各省均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知制定了地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但部分省份制定的收费标准明显过高,超出了被审计单位的承受范围,使得被审计单位不堪重负。同时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省外会计事务所开展异地业务,设立了区域壁垒,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 例如,近期辽宁省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条文规定,企业年度报表审计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二者之和的平均数乘以相应的费率作为收费标准,同时规定以基准价上下浮动20%作为收费标准上下限。以一家相同企业为例进行调查测算,若按照新标准下限计算收费与去年同期收费相比较,结果上涨了至少10倍。另外,辽宁省通过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经调查,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请准入备案时,往往处处受到阻挠和刁难,使得很多外省会计师事务所知难而退,从而最终放弃开展异地审计服务业务。 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进一步规范地方会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一方面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保障被审计单位尤其是广大制造业企业的利益。具体建议如下: 1、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企业发展形势 由于历史原因,以前会计事务所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容易导致恶性竞争,为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逐步适度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理解,但收费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度调整,尤其应考虑当前实体企业举步维艰的形势,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的变化,在必要时才对各收费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调整。另外,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该有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不能从一个极端到另外一个极端,不仅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尤其是广大制造业企业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 2、做大做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行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方面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无序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却以高收费蚕食着国内审计市场。因此,政府应引导鼓励中小事务所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大型事务所一方面抗风险能力强,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长期发展、提升自身声誉、增强收费能力。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也便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

低价恶性竞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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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一是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责任制下,通常以股权这一资本杠杆机制为基础分配决策权,易于形成拥有大量股权的少数股东主导企业发展的局面。换言之,有限责任制强调“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行业。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人”是最核心的资产,“人合”远胜于“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特性相悖,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二是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在规律推算,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在500人以下时,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超过500人甚至达到数千人时,对股东人数50人的高额限制无疑与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脱节。在行业当前实践中,这一限制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这一合理但不合法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调查问卷中,有42%的事务所反映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影响其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三是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与“合伙制”相比,“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责任追究失于轻微和宽松,助长了“小马拉大车”、“批发”业务报告、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四是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质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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