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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按照正常账务处理即可,至于资金按照要求应需上缴财政专户,否则有小金库嫌疑。一、收入概述 (一)概念: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以下五层含义: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取得的。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依法取得的。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取得的。 第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具有支配的自主性。 (二)收入的分类:预算资金收入、非税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等。 预算资金包括:经费拨款、经费补助、基建拨款等;非税资金(又称预算外资金):(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公益金;(7)罚没收入;(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9)上级补助收入;(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其他资金收入:是指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其他不属于预算资金、非税资金收入的部分。 事业单位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类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要求 1.预算拨款资金的管理要求 (1)预算拨款方式的管理要求。 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经费拨款方式;另一种是目前推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2)预算拨款依据的管理要求:各级行政单位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计划和任务,参照上年度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变化数据。 (3)预算拨款的原则:①按计划领拨经费。②按进度领拨经费。③按用途领拨经费。这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用途申请取得拨入经费。④按级次领拨经费。 2.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 (1)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2)预算外收入实行分类管理。 (3)预算外资金收入,需列入单位综合财政计划。 (4)预算外资金的审批、取得、上缴和拨付等具体环节的管理要求: 审批: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并颁布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约加以规范收费行为。 取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上缴:①全额上缴②按比例上缴③结余上缴第四,预算外资金的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3.其他收入的管理要求 其他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首先,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入资金的补充纳入单位预算,统筹使用,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行政单位自行组织收入。 其次,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最后,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要求 1.事业单位收入的基本要求 (1)实行收入统管:所有的收支活动都必须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3)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 (4)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5)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2.对经营收入的管理要求 (1)正确处理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关系。 (2)划清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的界限。 (3)经营收入要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4)领取营业执照。 (5)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在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中,属于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要直接纳入单位预算进行核算,经营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债券投资形成的利息,则作为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进行核算。 三、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收入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收入预算的编制和批准; 2.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3.收入征收与减免审批。 四、收入来源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收入来源的文件依据和其他依据必须充分、合法合规。 2.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组织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项非税资金必须按规定入账。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将收入作为往来资金入账。 五、收入票据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收入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2.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不得相互串用。 3.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票据台账,全面、如实登记、反映所有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销号、结存情况。 (1)票据印制。必须有准予自行印制票据的批准文件,印制票据的种类及数量应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2)票据发放。必须由票据使用人在票据申领单上注明申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并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内容一致,申领单须有申领人签字;(3)票据使用销号。票据使用销号表上的票据种类、数量应与票据台账上登记的内容一致,销号的票据必须连号,如有缺号,应查明原因。票据使用销号表上的相关数据与其他相关报表的数据应该一致;(4)票据结存。票据台账上所反映的票据结存数必须与库存票据的实际票种及数量一致。单位应制定有票据专管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票据定期盘点制度,确保未使用票据的安全。 六、收入预算执行控制 1.单位收入征收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台账制度,通过编报内部收入报表等,与财会部门加强衔接沟通,确保收入实现进度。 2.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征收责任制,严格考核。 3.单位应通过开展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找出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全年收入的足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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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缴国库。《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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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按照正常账务处理即可,至于资金按照要求应需上缴财政专户,否则有小金库嫌疑。
一、收入概述
(一)概念: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以下五层含义: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取得的。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依法取得的。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取得的。
第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具有支配的自主性。
(二)收入的分类:预算资金收入、非税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等。
预算资金包括:经费拨款、经费补助、基建拨款等;非税资金(又称预算外资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6)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其他资金收入:是指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其他不属于预算资金、非税资金收入的部分。
事业单位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类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要求
1、预算拨款资金的管理要求
(1)预算拨款方式的管理要求。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经费拨款方式;另一种是目前推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2)预算拨款依据的管理要求:各级行政单位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计划和任务,参照上年度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变化数据。
(3)预算拨款的原则:
①按计划领拨经费。
②按进度领拨经费。
③按用途领拨经费。这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用途申请取得拨入经费。
④按级次领拨经费。
2、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
(1)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2)预算外收入实行分类管理。
(3)预算外资金收入,需列入单位综合财政计划。
(4)预算外资金的审批、取得、上缴和拨付等具体环节的管理要求:
审批: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并颁布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约加以规范收费行为。
取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上缴:①全额上缴②按比例上缴③结余上缴第四,预算外资金的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3.其他收入的管理要求
其他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首先,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入资金的补充纳入单位预算,统筹使用,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行政单位自行组织收入。其次,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后,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扩展资料:
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财政”一词,二层含义:1.从实际意义来讲,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
2.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财政学是研究“财政”的学说,它是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财政,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选择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货币),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行为。显然,此定义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或者说,财政是由财政主体、财政客体、财政形式和财政目的四大要素构成的
“财政”一词,主要有二层涵义:
一是从实际意义来讲,财政是“理财之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
二是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其本质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过程,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债,支出主要有社会消费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支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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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每年要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补充资料: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金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彩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彩票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要进一步改进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事业单位收入。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要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要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监督核销工作。 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二)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预算及时核拨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监[2004]15号文件规定,强化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就地监缴和专项检查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步伐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法规的建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在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指导下,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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