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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一定会选择小规模,需要视情况而定。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S/(1+11%)-S×(1-R) /(1+11%)] ×11% }/S=[S/(1+3%)×3%]/SR=29.39%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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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按我国原税制,一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一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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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从二者的概念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直观的感受——“混合销售”重点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概念中的“包括”、“以及”、“和”等字眼,突出的则是一种并列关系。
具体区分如下表所示:
展开我们在上述表格中的部分举例:
1. 超市销售商品同时送货上门,本质上就是一项销售行为。通俗一点,你在A超市购买了商品,所以A超市才会为你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如果你没有购买商品或者是在其他BCD超市购买的商品,那就不会有A超市为你提供送货上门的后续服务,即“送货上门”从属于“销售商品”,A超市之所以“送货上门”,是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
2.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本质上就是两项销售行为。去商场购买商品不一定要去其经营的美食城用餐,同样,去商场经营的美食城用餐不一定就要购买其商品,这仅仅是商场的“多元化”经营,无从属关系。
因此,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涉及销售行为是“一项”“同时”发生,具有从属关系,还是“多项”“并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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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一定会选择小规模,需要视情况而定。
一、“营改增”的意义和趋势
1)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是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采用多环节征税,并且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进行计税,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使得税负更加合理。“营改增”的实施将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务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变化更新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实施“营改增”,对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和分工,以及加快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3)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下发有关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13号、23号、25号、51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10号等税收政策性法规文件,对建筑安装行业,特别是异地施工建筑企业的涉税处理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又将对建筑行业产生重要涉税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挑战,提高规避税收风险、进行合理纳税,意义重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是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密切关系,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宜,如果不考虑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建筑业税负则由3%减少到2.91%,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扣除的大小。即“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自身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言,按“营改增”前的含税价测算,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额达到收入的6.91%才能与“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持平。如:实现100万元的工程收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0*3%=3万元,“营改增”后,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达到收入的6.91%,则应交增值税=100/(1+11%)*11%-100*6.91%=3万元,与应交营业税持平。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若大于收入的 6.91%,税负则会减轻,否则,税负反而会增加。
按成本组成来看,建筑业成本主要由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构成,成本构成中,材料费一般为50-60%,机械使用费一般为20-30%,人工费一般为20-25%,其他费用一般为3-7%。在没有新增固定资产、业务分包的情况下,因原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的来源就主要靠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因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成本结构差异较大,如:路基工程,机械设备投入较大,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比较集中,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占比较大,而桥梁工程和路面工程一般情况下材料费占比较高,即“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因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二)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
因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作为资产入账,因此,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小于“ 营改增”之前的入账价值。
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基本持平,因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小,在负债总额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
3、对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收入便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形式,因此,如果现有定价体系不变情况下,收入将会降低9.91%。如:完成100万元的工程,“营改增”之前,收入为100万元,而“营改增”之后,收入=100/(1+11%)=90.09万元,减少了9.91万元。
4、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一般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交,营业税不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现金流。“营改增”之后,相关的增值税则必须由建筑企业自行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计提销项税,并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建设单位若只计价不付款,建筑施工企业也需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交纳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项税额达收入的11%,在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即使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及时付款,一般也要直接扣除5%-10%的质量保证金,而这部分收入不会因为没有收到款项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建设单位及时付款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三)“营改增”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因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以现有建筑工程造价是含税价,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3.30万元,3.3/96.7=3.41%,因此,目前建筑业造价中税金取费系数定3.41;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100万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不含税造价也为100万元,即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被完全改变。因此,“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出现重大变化,相应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设计概算也将按新标准执行。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需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
所以,“营改增”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建筑工程造价及建筑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应对“营改增”的具体措施
(一)做好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从进项税额抵扣最大化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的不同加以考虑,减轻企业税负。例如,适时改变用工方式,进行劳务外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对于进项税额严重不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的分支机构,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申报。
(二)审慎选择供应商
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所以必须严格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筛选,要求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必须是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比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
(三)及时调整财务预算等考核指标
“营改增”后,企业的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数据会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也会发生变化,这一切变化,使得必须及时调整收入、资产负债率及其他财务预算指标,在进行考核和对比分析,以及提供给外部使用时,要对相关指标加以还原或作必要的说明。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施将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面广,影响因素复杂,面对“营改增”工作的迅速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紧时间,仔细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全面准备,使“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平稳过渡,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晖.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政监督,2014;2:66
[2]瞿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科技经济市场,2013;12:102-103
参考资料
税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引用时间2017-12-25]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