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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原则:(一)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负责办理,以达到互相制约的作用。(二)钱、帐、物相互独立分管,做到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物。(三)采用稽核的方法,对不同来源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建立完整的记录体系,对每一项经过审批的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并有足够的记录,保证钱、物、帐能如实地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五)职责分清,根据不同的岗位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得超载权限,按规定的时间和传递的顺序办理好每一项经济业务。由此,会计又管帐又管物,兼任库管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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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拓展资料会计工作岗位容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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