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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这种票据关系被严格限制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只有原始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以背书或者其他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3、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这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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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的背书:
(1)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提示】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即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提示】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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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释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记载使背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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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前面我们介绍了《初级会计实务》,那么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考试?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论》
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权利与责任以及追索。
掌握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汇兑、委托收款、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相关内容。
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关内容。
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计算公式、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以及所得额的确定,还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车船税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及其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还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更多详情请点击
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更多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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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4)记载“现金”字样的支票、本票、汇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不可以背书转让。
我的回答很清晰,但是限于认证管理员智障原因,无法理解。我在这里不做任何解释,我也不会为了迎合无知的人员管理员,答案留给后人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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