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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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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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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中级会计经济法3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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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100886

【导读】随着时间的推移,距离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2个多月时间,可以说时间是非常的紧张,而其中让很多小伙伴头疼的是经济法考试科目,那么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如何备考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特点和中级会计经济法分值分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特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考试当中相对简单的科目,涉及的大多数知识点都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其中包括非税法部分和税法部分,非税法部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考查方式比较直接,但记忆压力比较大,税法部分的两章考查计算性题目的比较多,要求考生活学活用、反复做题练习。

二、中级会计经济法分值分布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共五个题型。其中,单选题(30个小题30分)、多选题(15个小题30分)、判断题(10个小题10分),均属于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0%),简答题(3个题目共计18分)、综合题(1个题目12分),均属于主观题(合占总分值的30%)。

1、 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

中级会计经济法单项选择题有30题,共30分。单选题的考查范围一般都是非税法部分以及税法部分的政策性规定,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对规定的理解以及对关键词和数字的记忆,考查方式比较直接,陷阱比较少,所以难度不是很大。

2、 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多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

中级会计经济法多选题有15题,共30分。相比单选题而言多选题的难度要大一点,有可能四个不同的选项考查的就是多个知识点,所以多选题是历年来考生失分最多的部分。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规定条文比较多或者关联规定比较多的知识点。

3、 判断题(10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

中级会计经济法判断题有10题,共10分,判断错误会倒扣0.5分。判断题相对比较简单,特别难的就是比较偏的考点,一般是为了照顾考点覆盖面的,考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大家不用担心,判断题一般会出2-3道较偏的考点,如果遇到不会做的难题,可以不要做,避免倒扣分。

4、 简答题(3题,每题3小问,每小问2分,共18分)

中级会计经济法简单题有3题,每题3小问,每小问2分,共18分。简答题的考查一般是通过讲故事针对特定情节提问题。答题时首先要判断正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引用法条,要求考生默写法条,在作答的时候只要大致写出法条的意思即可,关键词句要注意背诵,在理解的基础上记性记忆;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把案例中的情况结合法条分析一下,得出结论,如果考试时间比较紧张,也可以省略分析的步骤,直接得出结论也会得分。

5、 综合题(1题,共6小问,每小问2分,共12分)

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题的非税法部分的综合题类似简答题,简答题一般只考一个章节的内容,综合题会跨章节出考点,但是问题与问题之间没有特别紧密的关系,只是几个简答题的简单相加。根据对历年考试题的回顾可以看出考查税法部分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大家要积极备考该部门内容。

对于中级经济法简答题和综合题的答题步骤,考生要先判断再写出条文,这样比较节省答题时间,得分率也会很高,条文不必一字不差的引述。如果条文没记住,也可以先判断再分析,针对关键词做具体分析,也是会获得一定的分数的。如果时间充裕并且非常有自信,也可以采用先判断再写出条纹,然后对再分析,为得分增加一层保障,但缺点是时间比较紧张,容易造成浪费,影响后面的答题进度。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如何备考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想知道更多上班族备考中级经济师经验,学习方法,关注小编,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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