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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在中国素负盛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正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公信会计师事务所。这是按其创办的先后排列,如果说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最多人认识的则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中国第一位会计师谢霖在1918年末到1919年初创办的。先期在北京设所,不久在天津设立分所。首先在中国承办会计师业务,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后来附设有“正则会计实习学校”,培训会计人才,首开先河,影响遍及全国。正明会计师事务所原名“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著名会计学家改良中式簿记运动发起人徐永祚于1921年创办的。

南通酬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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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诗125

海 航 会 计(专业会计财务培训 学校)为您解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为事务所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大所,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下,税负不降反升。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止这些:事务所从“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涉及到企业清算和税负方式的转变,税负有增加之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税负较之其他行业偏高……在这种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何诉求?如何直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如何利用税制改革过程中的机遇来发展自己?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营改增”后小所受惠大所叫屈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营改增”是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到事务所的税负,更影响着事务所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但在“营改增”还没有全面普及,抵扣链条不甚完整的情况下,“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行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特别是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加明显。在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文先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力度的提案》中也指出,“营改增”后,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税负不降反升。石文先在提案中明确指出,“营改增”对交通物流、运输行业确实带来了很多优惠,减轻了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因“营改增”在设置税率和抵扣项目细节上的差异,造成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收入在500万以上的服务业,税负不降反升。据悉,相关人员在对上海市249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4月份及2012年1~4月份的同期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上海注册会计师行业2012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后税负的增减变化情况是:样本中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占整个行业的收入比例高达91%,其整体税负有所增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均为下降。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告诉本报记者,“我们所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营改增’的受益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经过测算,“营改增”之后,北京地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李季名则向本报记者介绍,“营改增”之后,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同时,“营改增”也带来了工作量的增加。李季名还表示,实行“营改增”之后,一些事务所之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无法享受,在客观上也增加了税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营改增”后,对事务所有积极的影响,可有效开拓客户。因为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如果大部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所含增值税金可以抵扣,为客户减轻了负担。但如果客户群体不是一般纳税人,实质上是增加了事务所的税负。胡勇还认为,“营改增”避免了重复征税,肯定是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这对于事务所之间以及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税负障碍,有利于事务所之间的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造成税负增加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在近期由北京注协与市财政局税政处联合召开的“营改增”座谈会上表示,“营改增”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可用于抵扣的项目不足。人工费、差旅费、房租费及车辆购置费等执业机构主要营业成本根据现行政策均不得抵扣,同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办公用品、水电费等通常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胡勇表示,目前可以抵扣的获得的应税服务的范围过窄,如事务所支出之中,相当一部分是差旅费,大约占事务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为无法取得运输部门和住宿经营部门的增值税票据,因而只能全额计入成本,无法抵扣。“事务所的支出主要有:差旅费、租金、物业管理费、餐饮、会议费、行业会费、职业保险金、印刷费、办公用品、通讯费等,而这些费用所涉及的行业大部分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绝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胡勇说。在胡勇看来,从理论上说,“营改增”可以有效降低事务所税负,但因为国家税制改革正处于渐进阶段,尚未实现完全的“营改增”,而事务所目前支出的项目绝大部分属于尚未“营改增”的项目,因而在当前阶段,事务所的税负是增加的。胡勇表示,改革不能只考虑一方面的利益,首先“营改增”是整体的趋势,符合税制原理。但是基于国情,“营改增”必然是稳步推进。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因而,理解、适应才是最正确、最务实的选择,因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趋向于完全的公平。我们期待着增值税在各个行业的普遍推行。只有这样,结构性减税才能真正达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税负。”胡勇说。石文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要改变“营改增”后事务所税收不降反升的情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保持或适当降低税率,即,保持原来营业税税率5%或者降到3%;二是增加抵扣的项目和范围,允许现代服务业的人力成本、房屋租赁成本、管理软件成本、研发和培训成本等可以抵扣;三是在试点过渡期间,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四是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专业领域的服务业统一采取核定征收,而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可以将现代服务业进行适当分类,进一步将营业税、增值税合在一起通盘考虑,而不仅仅是考虑“营改增”,这样可以带动整个行业的提升和改善。对此,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王华伟介绍,随着“营改增”试点和全面推广步伐的加快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交通运输业、租赁业等更多行业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等执业机构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扩大,行业税负将逐渐降低。王华伟还表示,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北京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将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在市财政局网站设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栏”,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关注并争取相关政策优惠。王华伟同时建议,各执业机构应积极应对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尽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抵消税制调整影响。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彦明也强调,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等原因,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产生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努力确保不因改革增加纳税人负担。对于行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北京市财政局也会进一步研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针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一些地区出台了对相关企业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只要提交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核实后,就可以获得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但本报记者采访一家国内知名大所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称,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太清楚。会计师事务所该如何应对税负增加的问题呢?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如果事务所之间不搞压价竞争,其增加的收入完全可以消化‘营改增’增加的税负。这是面对高税负,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采取、而且完全可以采取的最简单但又是最难做好的方法。”合伙人:难以承受的个税税负之重事实上,除了“营改增”的税收问题之外,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背景下的所得税问题。对于事务所来说,从“有限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或“合伙制”)是其做强做大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大型事务所已经完成转制,“四大”的本土化转制进程也已经提前完成。财政部、中注协要求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或者合伙制转制。对此,刘志耕向记者介绍,“从总整体上来说,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实际税负还是低于合伙制事务所,业内反映的合伙制事务所税负偏高与税率高低有很大的关系。由于有限责任事务所出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限,所以,事务所的规模越大,收入越多、盈利水平越高,税负越高。”刘志耕向记者介绍,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扣除了出资人的工资、费用后,按照25%计缴。此外,出资人的工资(不含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人工资额有限,特别是在大型事务所中,工资占计税所得额的比例非常小。合伙制事务所的计税所得是在有限责任事务所计税所得的基础上加上了合伙人的工资和费用,并且最高要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在刘志耕看来,因为两种组织形式下计算税负的方法不同、税率不同、基数不同,所以,由“有限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税负是否增加,还不能从两种组织形式简单比较出哪种形式下的税负一定就高,还必须看各事务所具体的经营情况、核算结果及盈利水平。但从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的反映来看,合伙制事务所的税负偏高。“尽管从理论上讲,合伙制事务所可以解决企业双重税负的问题,使得事务所的税负降低,但从我平时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很多合伙制事务所都反映税负不降反升。”刘志耕说。据了解,目前合伙制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先分给合伙人后征收个税的方式来纳税的,被称为“先分后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个税规定》)。《合伙企业个税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规定》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一般来说比较高,在这种“先分后税”的模式下,能扣除成本费用相对比较少,分到每个合伙人头上的应税所得就高。在个人应税所得比较高的情况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就比较重。协调转制前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以降税负事实上,事务所从公司制转为合伙制,需要对原有主体进行清算,从而会产生房屋等部分固定资产过户、原有主体盈余分配等涉税问题,清算所得直接导致事务所和合伙人税负增加。这种清算所得是由转制引起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务所得。公司制事务所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务所可以选择留存部分收益用于事务所营运,这部分利润没有立刻分配给合伙人,可以延迟或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事务所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生产经营所得不管是否分配均需缴纳个税。按照目前转制大所的标准来看,合伙人的个税基本上都达到35%的最高税率,转制后税负有增加之嫌。刘志耕介绍,不管是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还是合伙事务所,其最后的清算所得都应当视为年度经营所得分别缴纳所得税。由于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不同、计税所得额不同(合伙事务所还需加上合伙人发生的工资、费用),同时除了计缴所得税不同外,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分配给出资人个人的清算所得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清算期往往较短,合伙人发生的工资费用不会很多。所以,最终清算时,合伙事务所的税负可能只会比正常经营情况下的税负略有下降。正因为看到了转制过程中的税负可能增加,财政部广东专员办提出建议,豁免转制过程中清算所得相关税收,协调转制前后相关税收政策,保护事务所转制积极性,支持注会行业发展。刘志耕也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规模小、业务收入不多、盈利水平也不高的现状,同时更要充分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因服务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加快发展,需要很多资金促进发展的问题,“应该考虑在所得税的问题上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基本需要。我想这一点,原来在财政部分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现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王军应该有比一般人更高、更多、更深的认识。”直面税改积极应对可以说,“营改增”中的税负增加问题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之后合伙人的税负增加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最为关注的两个税务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问题不仅与税负有关,同时也与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及业务价格的制定有关。笔者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应诚信执业,秉承操守,无惧税改,严格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不采取非法手段来避税。同时借助中注协等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反映注会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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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四大会计事务所】二战后的几年,是上海会计师事业最为兴盛的时期,那时在上海论规模和社会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人潘序伦(1893一1980),是我国杰出的会计学家及会计教育家。他早年留学美国,先后获得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和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曾经在暨南大学和上海商科大学任教授,这段期间他目睹旧中国会计的落后状况与民族工商业蓬勃发展局面的不相适应,决心以推广西式薄记改革旧式会计为己任,于1927年在上海创办了“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翌年改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该所在承办的业务活动中效率和质量俱佳,很快便声誉鸽起,业务不断扩大,工作人员逐年增多,以后又在桂林、至庆、南京等地设立分所多处。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潘先生深感会计人才短缺,先后开展了多样化的教育方式,有补习夜校、展校、函授,也有正规的高级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其办学地点遍及10多个省市,培养的会计人才10万余人,校友遍及海内外。立信通过办学,汇集了数十位会计专家到它的教师队伍中来,如李义杰、蔡经济、刘芷休、王逢辛、钱素君、张蕙生等。或在外地扩设分所、分校,或在上海既执行会计师业务并兼任教授。 与此同时,立信又出版《立信会计季刊》与编辑出版《立信会计从书》,推动了会计学术研究和会计教材的编译。《立信会计季刊》于1933年在原有立信补校同学会所办的《会计季刊》的基础上创刊,登载了许多中外会计专著,社会反响至为热烈。该刊前后发行共18期。《众信会计从书》从1924年就已开始编译,最初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自开办“立信图书用品社”后,丛书皆自行出版,至解放前夕共出版有关会计、薄记、审计、成本会计等方面的编译书籍160余种,畅销国内及海外华人区。此外,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还经营会计用品(如标准的帐薄、凭证、报表等),为业务客户提供了方便。为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学校和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这样三位一体的事业,使立信的声誉日隆,其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正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第一家中国人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前称“徐永柞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是后来的“正明会计师事务所”。直到上世纪四十年代末,由于它的发展规模与业务影响,已名列上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二位。 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的一场记账方法之争,是中国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学术论战,它对此后我国会计的变革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引发这场论战,起于徐永柞所撰《改良中国会计的回题》、《改良中式簿记概说》等一系列论著的发表。当即引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多位会计师的回击。先后有潘序伦《为讨论“改良中式簿记”致徐永柞君书》,顾准《评徐永柞氏改良中式簿记》,《钱膺对于徐永柞氏“改良中式簿记”之批评》等反驳论文的发表.形成了会计学术界的两大流派,一为“改良派”指徐永柞改良中式簿记的观点;另一为“改革派”(或称“取缔派”),指取缔中式簿记,完全效法西式簿记,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观点。两派各有其论战园地,即徐氏主办的《会计杂志》和潘氏主办的《立信会计季刊》。两派还各有其支持者,如当时南京的社会名流于右任、叶楚怆、黄炎培等或著文,或题词赞扬改良中式簿记,《会计杂志》也陆续发表了不少会计界人士赞成中式簿记的论文。支持改革派的多系高校师生和国外留学归来的人士及已经采用了西式簿记的企事业会计人员。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双方刊物停顿,争论暂时搁浅。直至解放前夕,我国工商企业中采用西式簿记者多为大型企业,采用改良中式簿记以中型企业为主,有的小商仍沿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各行其事,从未统一。这场学术争论,两派都是朝着改变中国会计的落后状况达到振兴实业的同一目标出发的,在我国会计变革的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 令人难以忘怀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徐永柞会计师曾经作为自由职业界代表,也是上海市会计师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在开会的第一天,当周总理向毛主席介绍到徐永柞会计师时,毛主席十分风趣地说:“你是孔夫子的同行啊!孔子尚为委吏,会计当而已矣。孔老夫子也做过会计的。”这段往事不仅是徐永柞会计师一人的光荣,也是当年上海会计师界的光荣。3、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27年,创始人奚玉书在上海既是一位知名度很高的会计师,又是我国第一代的会计理论专家,学术造诣很深。由他主编的《公信会计月刊》,从1939年创刊到1948年停刊,是旧中国出刊时间最长的会计刊物。由于所发表的论文质量高,深受高校师生和会计界人士的欢迎。 奚玉书在1947年发表《会计之透视》一文,就曾提出“会计所处理对象为资本循环过程”,并在文中附有”产业资本之循环过程”与“商业资本之循环过程”两张图表加以阐述。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篇研究会计对象的理论文章,说明奚氏是我国最早接受德国巴比动态论并有专著发表的学者。此外,该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还开展了请如“物价变动会计”等具有前导性意义的理论问题的讨论。就连首篇倡导增减分录法的论文(作者梁润生)也是1947年在《公信会计月刊》上发表的,并引发了一轮讨论。 奚玉书还是一位爱国的会计师,为了维护民族称严,曾经出现过两次毛遂自荐的故事。由于当时崇洋媚外思想作祟,不少政府机关或企业遇有会计业务,不是延聘本国会计师承担,而是找“洋会计师”解决。奚玉书首次是自荐于华安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将其会计业务委托中国会计师承担,另一次自荐于交通部,要求以国格为重,廷聘中国会计师为其会计顾问。由于其要求理直气壮,最后均获胜利。4、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人在自己国土上建立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人就是中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的获得者谢霖。不仅如此,谢霖还是中国会计师制度的策划人,也是我国第一部《会计师暂行条例》的执笔人。除了上述三个“第一”之外,有文介绍谢霖还有两项“第一”,即“他是第一位对银行会计制度实行改革的开拓者(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立了新式会计制度);又是我国第一部《审计学》的著作者,1915年写于南通商校。为此合称:“五项桂冠第一”。 但是,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原设在北京和天津,直到1931年才将其总所南迁上海,拥有秦开、张翼燕等50多位著名会计师,力量雄厚,并先后在南京、重庆、成都、汉口等城市设立10余个分所.正则事务所承办业务,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在全国亨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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