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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提涉及的分录:
工资核算应该计算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应该将应发工资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社保一并计入,即按以下等式计算:用工成本=应付工资+公司负担的社保=(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税+其他扣款)+公司负担的社保
计提工资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金额为用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应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的社保)
结转个人社保、个税及其他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扣款部分,即应付工资减实发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个人社保)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金额为扣下的个税)
贷:其他应付款(金额为其他从工资里扣下的款项)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实发工资)
贷:库存现金
缴纳社保和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的合计,前两步已经做了贷方)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素手宛花
《企业会计准则》用的是应付职工薪酬,《小企业会计准则》用的是应付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应付工资是之前的会计科目,新的会计准则中,应付工资用应付职工薪酬替代,两者本身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科目名称不同。
两者是有区别的,新准则以前用的应付工资,只核算工资这部分,新准则以后用应付职工薪酬,它核算的内容多了,主要包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内容.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都是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的二级科目。
工资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基本生活必须的收入,薪酬就是奖金和福利以及工资的综合体,其实工资本身局限了工作的回报率。薪酬则是增加的工资的内涵。
么么哒ALICE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工资核算分录为:工资计提涉及的分录:工资核算应该计算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应该将应发工资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社保一并计入,即按以下等式计算:用工成本=应付工资+公司负担的社保=(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税+其他扣款)+公司负担的社保一、计提工资分录借:管理费用-开办费(金额为用工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应付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的社保)二、结转个人社保、个税及其他扣款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扣款部分,即应付工资减实发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个人社保)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金额为扣下的个税)贷:其他应付款(金额为其他从工资里扣下的款项)三、发放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金额为实发工资)贷:库存现金四、缴纳社保和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额为公司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的合计,前两步已经做了贷方)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希望采纳
努力坚持
不可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工资是需要计提的。如果不计提,无法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总数额。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福利费不需要计提。希望帮助到你。
Q蛋蛋果
计提时,按照应发工资额计提,这时扣款就已经扣过了。所以,扣款部分实际上在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两个科目上均扣除了。即计提时,数额为2960元。如果计提时不知道,在发放时才扣款的,应当冲减管理费用。
bluelights
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 当月计提数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当月计提数2、发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认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税法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递延】实际支出部分。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3、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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