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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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独资企业法
绿萝丝藤
相比较2019年教材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删除了纳税筹划的案例;结合了最新的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将原教材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2020年中级《财务管理》教材章节框架体系发生了一点变化,教材仍然是十章内容,各章包含的小节体系与2019年不完全相同,2020年第四章新增加了第五节:筹资实务创新。主要对第三章、第六章、第九章的内容做了修改。以下从新增、删除、重写三个角度,分别阐述主要变动。2020年《经济法》教材变动较大,不仅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主要的结构调整是: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将原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拆分为了五节的内容。实质性内容变动较大的章节是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四章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进行大幅度修改。第六章也是根据新政策更新,比如我们周知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第七章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新增金融企业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政策税收优惠的规定。值得庆幸的是,第八章的变动主要体现为内容的大幅度简化,删减了很多具体规定,这无疑为我们的学习减轻了压力。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整体变化不大,主要是删掉了两章准则变化的内容,主要变化为:1.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和第六无形资产章节位置互换;2.删除了原第七章《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第十一章《债务重组》的内容3.原第九章《金融工具》名称及节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改为第八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4.调整了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告》这三章的章节顺序,删除了《财务报告》章节里“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LIZHIPINGZHAOBOWEI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报考中级会计是可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多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中级会计即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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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务师资格顾名思义更偏重对税务的考核,其中的税一、税二、税代三门课都是考税法,其难度比注会中的税法还要细很多,考核难度较大,而这些相同的内容在中级会计中只是经济法这一门中的一小部分,所占分值不大,考核难度不高。因此针对税法部分,税务师考试难度更高。其次税务师中的财务与会计和中级会计中的会计实务内容和难度相当。中级会计考试最重要的是对财会知识的考核,然而税务师对财务部分的考察很少很少,但中级会计中有单独的一门来考察。因此针对会计部分,中级会计考试难度更高。再次税务师更是一门大杂烩,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刑诉诉讼、行政诉讼均有涉及,而中级会计中考的就是经济法和一部分税法。因此,从综合性来看,税务师学科跨度更大。
SmartGirl~~
二者相比,中级会计更好考一点,税务师的难度主要集中在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实务上面。从各种行业的薪资待遇来看,税务师的薪资比中级会计的薪资要高一些,但薪资的情况不能说明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要高,而且中级会计的证书实用性更强,所以建议优先报考中级会计。财会领域含金量高的证书对升职加薪有很大帮助,有时间和精力建议多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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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每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从考试科目来看,税务师要考四个,学习量会大些,两个考试的重点不一样,具体哪个更难,这要看考生自己了,每个人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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