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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视同销售,销项税都是按照市场售价计算(或无售价按组价)。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是否确认收入,根据新会计准则这点发生了变化,建议您按照以下内容来记忆和掌握:中华。会计网校老师许明回复: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或应付利润)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无偿赠送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或有关科目)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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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题中所说的“将自产的一批生产成本为20万元(耗用上月外购材料15万元)的食品发给职工”属于第(7)种情况,应作为销售处理。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所以,题目答案“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中,20是产品的成本,10%是成本利润率,17%是适用的增值税率。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题中所说的“将上月外购的一批干鱼,海鲜关头(增值税专用发票著名价款25万元)作为过节礼物发给突出贡献的销售职员”,属于第(一)种情况,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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