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琳欧雅
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讨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元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元保留地表示满意。元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是指与无保留意见相反。认为会计报表不能合法、公允、一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4)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hailanlan75
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一)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不同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这种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判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二)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如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要查阅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投资者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可以降低其投资风险。(三)证明作用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小小暖和
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国家依法实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制度。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日益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成为享有较高公信力的行业,为维护会计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仅上市公司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也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员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一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逐渐将一些管理职能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而且,随着财务报表使用者日渐增多,他们需要通过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据以做出经济决策,因此最为关心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为社会提供鉴证服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及其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也要提交验资报告。因此,验资业务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审计报告一样,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分别编制合并、分立财务报表以及清算财务报表。为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人增强对这些报表的信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检查形成财务报表的所有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并关注企业合并、分立及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办理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后出具的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目的业务进行审计:(1)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遵循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这些业务的办理需要注册会计师具备和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注意处理问题的特殊性。对于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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