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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工作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成本核算必须与成本管理相结合;
2、成本会计工作必须与技术相结合;
3、成本会计工作必须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
1、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及时提供成本信息。成本数据正确可靠,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如果成本资料不能反映产品成本的实际水平,不仅难以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进行成本决策,而且还会影响利润的正确计量和存货的正确计价,歪曲企业的财务状况。
及时编制各种成本报表,可以使企业的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成本的变化情况,并作为制订售价、作出成本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2、优化成本决策,确立目标成本。优化成本决策,需要在科学的成本预测基础上收集整理各种成本信息,在现实和可能的条件下,采取各种降低成本的措施,从若干可行方案中选择生产每件合格产品所消耗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最少的方案,使成本最低化作为制定目标成本的基础。
为了优化成本决策,需增强企业员工的成本意识,使之在处理每一项业务活动时都能自觉地考虑和重视降低产品成本的要求,把所费与所得进行比较,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加强成本控制,防止挤占成本。加强成本控制,首先是进行目标成本控制。主要依靠执行者自主管理,进行自我控制,以促其提高技术,厉行节约,注重效益。其次是遵守各项法规的规定,控制各项费用支出、营业外支出等挤占成本。
4、建立成本责任制度,加强成本责任考核。成本责任制是对企业各部门、各层次和执行人在成本方面的职责所作的规定,是提高职工降低成本的责任心,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有效办法。
建立成本责任制度,要把完成成本降低任务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层次和责任人,使职工的责、权、利相结合,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本相结合;各责任单位与个人要承担降低成本之责,执行成本计划之权,获得奖惩之利。
扩展资料
成本核算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规定。
2、可靠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和可核实性。真实性就是所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客观的经济事项相一致。可核实性指成本核算资料按一定的原则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
3、相关性原则。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为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信息,为成本管理、预测、决策服务。及时性是强调信息取得的时间性。及时的信息反馈,可及时地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4、重要性原则。对于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作为重点,力求精确。而对于那些不太重要的琐碎项目,则可以从简处理。
5、一致性原则。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以使各期的成本资料有统一的口径,前后连贯,互相可比。
6、分期核算的原则。企业为了取得一定期间所生产产品的成本,进行分期,分别计算各期产品的成本。
7、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8、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要按实际耗用数量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核算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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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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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扥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劵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必须保持一致。(2)、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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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依据事实核算成本2.要求原始单据属实,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始单据核算成本3.与制造部门协作沟通,建立良好的部门工作关系,才能获得你想要的数据,对方才能配合给你提供4.数据报表及时、准确反映给公司领导参考5.信息保密,防止竞争对手了解成本信息后造成对公司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