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ilovesanny
奥地利 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审计、税务咨询及相关行业管理法》(WTBG)即奥地利第58号联邦法令。该法于1999年4月9日发布实施,包括总则、惩戒、行业管理组织(奥地利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注册簿记员事务委员会)共3大部分、232条。此外,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还必须遵守欧盟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完全遵照并满足欧共体第8号法令(审计法令)(The 8th EC-Directive (Directive on Audits))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最低资格标准的准则规定和要求。 (一)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管理机构。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有两个:奥地利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注册簿记员事务委员会(KWT)和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IWP)。KWT是依法成立的政府机构之外的独立法定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以及注册簿记员行业的注册审批等管理职权。IWP是一个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监督管理事务。此外,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负责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事务。 (1)事务委员会由66名成员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1名,会长、副会长共4位,其他成员多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簿记员等,成员均由奥地利议会选举产生。WTBG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税务咨询师和注册簿记员必须加入委员会。该委员会现有7500多名会员,其中注册会计师约800人,税务咨询师3500人,注册簿记员2500名。 (2)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奥地利唯一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代表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团体法人,没有设立分会。目前协会共有个人会员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可自愿加入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协会会员,但没有投票权。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欧洲及全球主要的专业协会和组织,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欧洲专家联合会(FEE)的成员。 2.考试。在奥地利,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申请者必须:(1)从大学某相关专业毕业,并获得至少3年工作经验;(2)通过注册税务咨询师考试成为奥地利注册税务咨询师;(3)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获得3年的审计专业的工作经验。奥地利注册会计师考试共有6门科目:会计审计,商业经济学,WTBG法,金融法,综合法律法令,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外汇交易法等基本法律。考试分为论文、笔试和口试3部分。每门考试6个小时。考试由协会之外的一个独立法定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非专业人士)、副主席和主考官组成,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大学教授、高级政府官员及其他特殊领域的专家等。 3.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由KWT负责。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特别诚实可靠;(3)具有适当的经济地位;(4)投保了财产损失方面职业责任保险;(5)在欧盟国家拥有已经注册的办公场所;(6)已经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如果申请者书面宣称其将只是作为某事务所的职员执业,则可免于投保财产损失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奥地利,犯罪的、或被发现犯有逃税漏税的、或在过去10年之内破产的个人,都不能够成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某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生涯过程中,则该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书立即被撤销。 4.会计师事务所。要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申请者必须由KWT提出注册申请。该委员会依法审查申请者:(1)法定形式;(2)书面协议;(3)名称注册办公地;(4)股东、合伙人;(5)监事会;(6)财产损失责任保险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负责颁发资格证书。WTBG法明确规定,合伙及公司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要占有绝大部分的股权和投票权。奥地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三种,而且WTBG法第70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法律业务,但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从事审计业务。 5.执业规则。根据奥地利宪法,有关审计准则及执业规则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由奥地利国会负责制定颁布。有关行业的具体执业规则由KWT的专家委员会及奥地利注协以指导方针和建议的方式提出。奥地利注协有权根据法律和奥事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一些指导性文件。 6.执业质量。奥地利注协会员的执业质量定期交由第三方来检查,并接受对其组织管理、工作底稿、审计和咨询业务业绩的同业互查,及时向协会委员会定期报告其后续职业教育情况。奥地利的同业互查活动由独立专家组成的质量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控制指导意见1999-Ⅱ”的规定,2002年起奥地利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强制性同业互查。 7.法定业务。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注册税务咨询师,可以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两项业务。注册会计师业务包括对单独或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编制财务报表、税务咨询服务、对重组、改组提出税务管理最佳方案和建议并提供专家意见。目前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正在研究今后是否要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与咨询业务分开。 8.后续职业教育。注协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终身后续教育,并最少每四年时间接受一次同业互查。根据奥地利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职业教育指导意见1999-Ⅰ”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在3年内完成120小时的后续教育,每年至少30小时;并且后续职业教育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由于欧共体第8号指令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强制性后续职业教育,奥地利联邦经济事务部现正在研究是否要规定强制性后续职业教育。 9.职业赔偿保险。WTBG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7.3万欧元。若对金融公司企业进行审计还需要购买更高额度的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未投保或投保额不达标的,KWT将做出吊销注册、撤销批准、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投保。 (二)行业监管与惩戒 KWT负责调查处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法行为。该委员会设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来调查注册会计师的不法行为,并通过4人组成的工作小组的方式来做出决定。纪律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董事会任命。WTBG法详细规定了包括未达到要求而设立分支机构在内的各种不当专业行为(即违反行业规则和协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并规定纪律委员会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或罚款两种。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情节轻微尚不会受到司法处罚的不当行为,如未经批准而执业或使用专业头衔、违反保密义务之类的行为,由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采取的行政处罚程序通知事务委员会。协会对其会员的不当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警告和开除会籍。协会可以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将未履行其职责或有不法行为的会员开除协会。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奥地利没有专门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责任受奥地利民法、奥地利刑法等普通法规定的约束。注册会计师专业责任和行政责任由WTBG法第82-98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其专业过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监禁等处罚。法院法官在调查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过程中,通常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的意见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法律责任做出最终判决。在奥地利,判断某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构成专业过失,其标准是会计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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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事业迅速 发展 ,并取得较好成绩,但也出现些严重的质量 问题 :1994年,海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水(海南)长城”国际投资集团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8年,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因为“琼民源”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均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内容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1998年,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成都“红光实业”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对这些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都是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海南“琼民源”提供服务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曾是这批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佼佼者,却为存在严重虚假陈述的“琼民源”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笔者试从如何提高CPA审计质量的角度谈谈个人的想法,供 参考 。一、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保证审计质量重要的一点是要把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起来,这就要建立一个能够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为基础的利益约束机制,也就是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体制。把责任分解到注册会计师个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也有几年的实践,特别是1998年开始的“脱钩改制”,到1999年年底已基本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后,改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这次“脱钩改制”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必须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和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对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跟踪和调研工作,促使这种类型的合伙制早日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普遍实行目前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 社会 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体制,是为顺应 经济 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90年代初期兴起的。目前,“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这种体制,我国主要的实践是在深圳特区,目前在深圳共有25家选择这种体制。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伴随而来的必将是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会计服务等中介服务是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同时,我国自己若没有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不仅要将很大份额的服务市场拱手让与国际服务机构,而且审计和监督中外方大中型工商 企业 的大权也将可能落在外国服务机构之手,直接或间接对民族利益造成 影响 。同时,也会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坐失参与国际中介服务竞争的机遇。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促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政策早日出台。(二)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这很有必要。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上能得到保证,而且可以减少工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另外,有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借鉴国外个人创办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经验的同时,也将会吸引一批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的、获得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到国内兴办事务所,开通高级人才的引进渠道。(三)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要使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顺利实施,还需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因为,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能相应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 法律 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或造成超越承担范围,株连到无辜的其他人,使其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与之配套,才能确保合伙制的顺利进行。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注册 会计 师执业环境在我国 目前 的 法律 框架下,决定注册会计师聘任的是公司股东大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国有股东缺位 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与解聘实际上也是由公司内部管理层来决定。这种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表所有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说“不”,就可能被解聘。事务所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忽视质量。因此,审计质量的提高决不是单靠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就能解决的,一个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三、完善 企业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制度基础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努力和新会计法的威慑作用,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系统。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重点改善控制环境和增强控制程序的执行。任何企业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中,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应包括经营管理的观念、 方法 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授权和分配的方法;管理控制的方法;内部审计;人事政策和实务等。注册会计师应重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研究 和评价,真正发挥制度基础审计的优越性,建议应尽快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准则。四、加强职业界自身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职业建设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应进一步改革,减少行政管理色彩,逐步向“法律规范,行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督”的模式转化。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财政部监督司、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首先,有关法律应重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负有监管管理职责的是财政部门,担负直接监管任务的应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上述其他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尽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手开展,如发现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应将问题移交给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协会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最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团体,充分发挥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审计质量的检查、职业后续 教育 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外,协会还可设立“同业互检委员会”加强职业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惩戒。以上这些问题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注册会计师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势必会得到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面临着西方高质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挑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竞争必将从低层次竞争向高层次竞争转变,这种高层次的竞争也是质量的竞争, 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应该充分重视审计质量。
威达天下
法律规范在本世纪以前,美国民间审计的发展,是由于随英国资本大量涌入而来的职业会计师的帮助下取得的。进入本世纪后,美国民间审计很快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在理论与实务上超过了英国,处于领先地位。1896年,纽约州通过立法,第一次在美国颁发公共会计师证书,以后各州陆续效法。对美国审计职业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要求,所有已登记的公司和所有未登记的大公司都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财务报表,有些政府机关和公营企业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世纪下半叶,美国民间审计没有法定要求,主要采用英国式的详细审计方式开展审计业务。第二时期,逐步向资产负债表审计方式转移,审计的理论与实务也在这一时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17年的《资产负债表审计》、1929年的《资产负债表验证》以及1936年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就足以说明这种转变。第三个时期,是财务报表审计时期,199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各公司有价证券上市时,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书并有经过注册公共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且以后每年定期报送这种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这种规定比英国整整早了15年时间。第四个时期,美国审计进入了“三E”审计的阶段。60年代和70年代,AICPA、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先后发表公告,号召各大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选定和聘请外部审计师,并参与公司经营责任的调查。注册会计师团体目前,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团体包括: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州注册会计师公会,以及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是全国性的会计职业组织,其目的在于加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团结,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职业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州注册公共会计师公会的目的与AICPA相同,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州会计师事务委员会,是依据州的法规负责管理注册公共会计师的认定和授予执业资格的机构,但他们的管理权力只对公共会计师个人,而不对会计师事务所。美国强调民间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自由职业,政府不加干预。政府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管理会计和审计的权力机关,但仅行使监督职能,而把管理工作交会计职业团体,实行审计职业的自我管理。对于事务所的制约只靠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纪律制裁和法院的审判。同时AICPA内部还成立了CPA事务所局,设置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和私营公司业务处,实行三年一次的同业互查,以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表示意见,对事务所遵循职业标准提供适当保证,从而提高自我管理的质量。注册会计师人员美国的职业会计师有两种:一是注册公共会计师,另一是公共会计师。注册公共会计师由各州的公共会计师法予以规范,关于注册公共会计师的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同时进行,但考试的组织和资格授予,仍属于各州注册公共会计师审查会的职权。对公共会计师的资格,没有特定的资格考试制度,只需要到州当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于这种双重的职业会计师制度的不合理性,现在有很多州不再允许办理新的公共会计师注册登记,并打算在不久的将来,把职业会计师整顿成为单一注册公共会计师。特点(1)审计队伍庞大。审计人员和会计师职业团体都是世界上最为庞大的。(2)美国民间审计的发展,得益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实施,既从自由放任的状态转向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同时也加强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3)自我管理和同业互查并举的方式。但由于控告CPA的案件不断发生,引起国会议员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AICPA的严厉批评,并声称要将民间审计收归国会管理。因此,美国民间审计是依然由民间审计组织自我管理,还是由国会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这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4)审计委员会。由199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提出设立,其目的是支持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加强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责任既不限于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审查审计报告,又不能参与管理决策,它应该对公司活动提出最富有挑战性和综合性的重要问题。(5)高速发展。主要源于:股份公司是美国的主要经济形式,由发达的证券市场,由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实行改组、兼并、合并以及倒闭等形式形成的集中化经济形势,以及经济立法对审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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