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後Sunny
2021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与2020年大纲变化对比:第一章,没有出现变化。第二章,没有出现变化。第三章,删除了应交税费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环境保护税,同时也删除其他应交税费中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章,没有出现变化。第五章,删除税金及附加当中的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删除营业利润中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删除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营业外支出中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六章,没有出现变化。第七章,没有出现变化。第八章,没有出现变化。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与2020年大纲变化对比:第一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第二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第三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第四章:本章今年有所调整。其中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删除了“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其余内容没有变动。第五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第六章:整体变动较多,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修改后“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新赠“... ... 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 ...”,.原“交换”,修改后“互换”;删除了“(三)纳税期限”。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加“以下”二字,修改后“(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第七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第八章:本章内容今年无变动供参考~
笑傲江湖之悟空
2021初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经济法基础》
一、整体变化
相比去年来说,今年的教材变动不大,变动比例约为30%。
今年教材整体的章节顺序没有变化,教材页码也没有发生变化,仍是362页,与去年页码数完全相同。教材内容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第六章,主要是由于契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正式立法,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分别根据契税法、资源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论,调整部分表述,将《民法总则》修改为《民法典》;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实质性变动。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调整了部分表述,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的比例,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了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调节。删除对于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是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调整部分过时内容。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变动较大,契税根据《契税法》进行调整,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进行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整体变动较小,主要对失业保险金进行了一些调整。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删除“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二、变动分析
1.非税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不大,备考过程中,需要单独注意第二章财务报告相关人民的签章为签名并盖章,与2020年教材的规定不同注意准确区分,2020年教材此处因其与《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考题中规避此处未考核,2021年教材修改此处后预计2021年的考试中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或者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的某个小问中;第八章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⒉税法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较大W变动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
第四章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一下该内容即可,考试重点内容没有变动。对于新增的该知识点,预计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六章,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新通过的《契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预计该变动在2021年的考试中出现客观题的频率较高。契税和资源税与增值税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以前年度的考试中曾考核过与增值税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2021年的某场考试中也可能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考核。
第五章的内容变动较小,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七章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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