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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2.现在兴于台北,意思是有人的产品需要推广,有相关人氏帮商家代言,推介。 3.或者指介绍宣传一些好的东西。 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大陆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现在网络上说:在某事上甲人(集团)完全支持、拥护或服从乙人(集团),也有时形容为甲为乙“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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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指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背书的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样票:
一、背书的作用:
(1)是票据单证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2)是票据单证成为流通的一个标志。
二、背书分类
(1)空白背书
(2)记名背书
三、背书的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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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轮回”是佛教观念,宣传的是“因果报应”。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财务会计做假账除了良心不安外,还可能因涉嫌触犯下列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1 【会计法 】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零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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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信与不信,因果的事实是普遍存在的。这不只是宗教的原则,确切的讲这是宇宙的规律。我们古老文化的;天道酬勤。就是很典型的因果道理。试问一个人做了一件好事和助人为乐的事情,结果是心中十分的轻松和安宁愉悦。相反做了错事或者坏事,他的内心势必会感受懊悔甚至痛苦。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以说明因果的道理,暂且抛开善恶两端不说。比如你用手拍击墙壁,那么这个外在动机的内因是心中首先产生了这个信念,而后转换发展为外在实际行动。由于力量的大小,拍击墙壁的力量自会反转回来被自身的手臂感受。力量大手臂会感受阵痛,所以起心动念是因,回来的感受是果。那么内在的起心动念是善的,外化为外在行为也是善的,那么结果也不会坏到哪去。所以我们民间自古就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是时辰未到。这都说明因果的确实存在。再者,佛教佛法是始终以三世因果、六道轮回为根本基石。这不单纯只是宗教,更是普遍于一切人世间的实际事实。做了错事,不必始终懊悔。我记得陶渊明的一首小诗就写得很好; 悟以往之不谏,知来日之可追; 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人生谁没做过错事,然而知错能改自然善莫大焉!能不断完善自我的人,才是真正的大英雄。所以佛教把通过修正自我,不断改正自身不良习气而有所成就的人士,叫做大士。成就自我后又能无怨无悔的帮助他人的勇者、智者,叫做;大雄无畏。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相信如果秉承这个做人做事的原则,一定会渐渐转变从前因一时糊涂而做过错事的不良结果。所以,我们的人的命运是真的把握在自己的手里啊!最后感谢楼主对我的信任,我只在说明因果的确实存在。有因必然有果,有种子自然花开。希望可以帮到你,再会了。顺祝;安康,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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