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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fang198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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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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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收购股票案例

141 评论(10)

沙土花生

账面价格和实际到手的资产不一样,账面价格没有反应交易费,卖出后才除去交易费,实际所得要小于180的。

320 评论(9)

jingbin657501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在丧失控制权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价款 与 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之和,减去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所得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投资收益”,其中的其他综合收益,也转入“投资收益”。 按照上面的处理原则:700(处置取得的价款)+300(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800+50+20)+2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也就是其他综合收益)=150 解析里670意思是600+50+20,将支付对价中的商誉单独列开,导致你理解上有困难。多把握处理方法,有些准则的要求多思考就理解了,希望能帮到你。

319 评论(11)

我有个性

我的作业也是这。。。。。。四处询问呢

224 评论(12)

DPWX遁遁

您的计算思路是不正确的,这里影响利润总额的是损益类科目,要按题目中做出分录中的损益类科目综合来计算。理解一下。

261 评论(12)

yiyi1169681829

根据准则“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其实,“报告主体”不成问题,就是以合并后两家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集团)编制报表。以上这段话理解的关键是“股权比例”,该“股权比例”应该是法律上的母公司(被购买方)通过换股,从法律上子公司(购买方)的原股东处获取的对法律上子公司(购买方)的持股比例,而不是法律上子公司(购买方)的原股东对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在换股完成后,假设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购买法律上的母公司(被购买方)时,其拥有的对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权应该反过来与实际中法律上的母公司(被购买方)对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股权比例一样,这才是“反向”的含义。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也就不难理解合并报表环节商誉的计算问题了。以注会2011年教材资料为例:换股完成后,A拥有B公司100%股权,这样按反向购买的含义,反过来,如果B购买了A,则也要拥有A公司的100%。但根据资料信息,在换股时,B的原股东在交换900万股时,只是拥有了A公司54.55%,所以如果要拥有A的100%,则需要发行900/54.55%,即1650万股进行换股,所以需要再向A的股东定向增发750万股。按此理解,整个编制合并报表环节,都是假设B拥有A的100%股权,所以在计算商誉时,合并成本扣除A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00%。换句话说,如果换股后A对B的比例为80%,则计算商誉时扣除A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就应该是80%了。 不知老兄是否满意?可进一步探讨!

358 评论(9)

:小小的菇凉

我国现阶段的内幕交易非常复杂,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内幕交易主体人以基本内幕人为主;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利润分配为主;其它多种违规事实伴随内幕交易发生,使内幕交易变得很复杂;。内幕交易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此外还受到取消或暂停营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其它处罚。内幕交易使股票的平均价格上升,但也增加了价格的波动性。内幕交易者所利用的信息确实是重大的并且都获取了正的超常收益。如果信息非常重大,那么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者会在信息公告前结束交易。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者同时采取市场操纵策略,那么他能获取更高的非法所得。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对称的程度。

229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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