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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成本又称环境降级成本,是指由于经济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使环境服务功能质量下降的代价。 环境降级成本分为环境保护支出和环境退化成本,环境保护支出指为保护环境而实际支付的价值,环境退化成本指环境污染损失的价值和为保护环境应该支付的价值。自然环境主要提供生存空间和生态效能,具有长期、多次使用的特征,也类似于固定资产使用特征。这样,由经济活动的污染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的代价即环境降级成本,也就具有“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确认应符合以下原则:1.环境成本的发生起因于环保 2.环境成本的金额能够计量或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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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成本的定义经济学观点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为维护环境质量而支付的污染控制费用和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费用的总和。污染控制费用包括防治和消除污染所支付的各种治理费用和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所支付的费用。社会损害费用包括环境受到污染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以及为避免污染危害而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这一观点从维护环境质量的目标出发,将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所带来的一切费用损失作为环境成本的内容,未包括人们过度耗用资源所带来的损失,是一种保护环境型定义。会计学观点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依照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的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而付出的其他成本。对于那些不由企业负担的环境成本费用,企业不予确认和计量,这类成本通常被称作“外部环境成本”,包括由社会承担而非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治理不良环境影响的成本费用,如治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发生的支出。该观点从企业环境会计角度强调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对其进行管理而采取措施发生的成本费用,定义仅从企业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并未涉及宏观层面。 (二)环境成本的特点环境成本相对于传统生产成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社会性。环境成本是一种社会经济代价,是在社会经济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下,引发的社会经济资源耗费。二是转嫁性。环境成本通常并不表现为企业经济行为的直接耗费结果,而是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社会联系和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其他经济组织或整个社会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代价。这种耗费的间接性也决定了社会经济成本在补偿上的间接性。三是潜在性。环境成本对社会经济系统及环境的影响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才逐渐释放和表现出来,不可能立即伴随着经济行为而显现,若不加以节制,可能留下无穷隐患。四是滞后性。环境成本的空间转嫁和时间转移,使得环境成本发生与其补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真空”。环境成本的空间转嫁,使环境成本补偿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环境成本的时间转移,使其不能及时获得补偿。这种补偿滞后使得大多数环境成本通过时差而被“放大”,所要求的补偿与所发生的社会耗费和损失不匹配,使社会经济系统运行渐趋恶化。 二、环境成本计量主体中企业与政府角色定位 (一)企业与政府在环境问题中的角色我国环境会计无论是实务还是理论都处于起步阶段。从国内外对环境成本计量主体的研究看,主要分歧在于环境成本计量的主体是企业还是政府,企业和政府在环境成本计量中如何扮演各自的角色。从经济学角度看,环境问题源于经济的外部性,是由于外部性引起市场失灵而使社会资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福利经济学和博弈论在对其成因进行解释的同时,也指明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即可以通过加强合作,解决产权问题,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并通过政府控制等方式来进行环境管理。科斯定理表明,产权的私有化是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的途径,支持的是彻底的、自由的无管制市场。但其实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产权要容易界定,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上转让,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实施其权利,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交易成本低等。但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又会面临一些难题。首先,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具有无排他性,存在着众多的使用者,很难从技术上排除其他使用者,或者实施产权不受侵犯的代价太高。其次,协商导致资源最优配置的假设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再者,谈判的结果不一定总是能达到社会效率最优的水平。谈判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最终达成的只是各自认为对其有利的生产水平,从而不能保证社会最优。因此,通过私人谈判来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科斯产权定理受到了挑战。环境资源毕竟具有无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企业很难独自承担计量环境成本的责任。尽管如此,科斯产权理论仍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启示。环境的产权不仅限于实物资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定权利,如土地的使用权、避免污染的权利、对事故要求赔偿的权利等。因此,国家可以通过保留对环境的部分财产权如管理权,而将开发权、使用权等其他产权形式通过许可证等方式颁发给不同的当事人,以此来实现对环境的管理。 (二)政府介入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方式由于环境问题产权界定的不确定性无法解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企业仍缺乏自我约束其环境行为和控制其环境影响的内在动力。因此,在我国要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政府对企业施加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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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成本核算的原则 由于环境成本会计面临着与传统成本会计所没有触及到的问题,环境成本的计量、核算与传统会计也存在着一些差异,所以,除了传统会计的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原则外,环境成本会计还有一些特有的原则。 1.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 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会计主体,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传统会计的缺点在于其只注意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考虑环境效益。在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和社会共同发展目标的今天,环境决策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决策之一。企业必须承担各种环境责任,处理好自己与环境、社会的关系。只有企业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才能让环境会计参与到内部管理中去。 2.外部影响内部化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对一个企业来说,存在着经济的外部性,即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两种外部性,即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会造成外部不经济效应,这对社会经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传统会计理论,由于其会计主体的假设对企业产生的经济的外部性不予考虑,外部性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没有任何直接影响。在环境会计当中,应当考虑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的环境效益,通过把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内部化,使其加入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业绩指标当中。这就要求会计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企业产生的外部影响予以确认和计量,并进行适当的披露,使人们能完整地理解企业效益。 3.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必须按照某一规则来进行,这是针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而言的。国家相关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成本计量、核算以及披露的准则,并且在贯彻实施中要求企业进行详细和妥当的披露。可以使企业的环境成本确实地反映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使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都充分地对环境保护予以重视。环境成本的计量内容正确计量环境成本是环境成本核算的基础,环境成本计量从整个环境要素考虑,环境成本是比较复杂和难以计量的要素,企业只有在计量出环境成本后,才能建立起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1.计量单位 企业的环境成本既可以用货币表示,也可以采用非货币的计量方式予以揭示。如企业的废气排放量可以立方米以及浓度计算,若企业以废气排放量作为环境成本的计算单位时,减少的排放量就是企业的环境成本。由于资源的类型多样性,存在着许多无法用货币计量的物质或事项,在核算中可以适当地采用非货币单位,然而,为了方便会计核算与比较,应当主要采用货币核算。 2.计量方法 关于环境资源的计量方法,发达工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但各国的计量方法不尽相同,1998年2月,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形成了与环境会计相关的一套准则。这些准则和规定都要求都把环境成本单独计量。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把环境成本独立出来尚不成熟,应当以生产成本为基础来进行环境成本的计量。原因有如下几点:首先,由于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还不发达,关于经营活动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等造成的损害,目前尚不完全了解,所以,不要说准确计量,就是对这些成本做全面估价也是非常困难的;其次,我国的会计水平还比较落后,《企业会计准则》也只能在部分企业施行,如果要求企业核算独立的环境成本,势必会给企业造成负担,打击企业采用环境成本核算的积极性。 根据环境成本的特殊性,环境成本的不同属性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计量:(1)差额计量法,在进行环境投资时,可以根据投资总额减去功能相同但没有环保功能的投资总额的差额来计算,比如有环保作用的生产线以及为环保目的采购的原材料等。这种计量方法可以清楚地划分企业生产成本中的环境成本和一般成本,有助于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2)全额计量法,对于某一环保功能或环境问题的专项支出,在环境成本的会计核算上可以将其全部计入环境成本中。如环境认证,环境宣传以及企业因为环保问题而支付的罚款、赔偿和补偿等。这种方法在现实中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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