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的灰姑娘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 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 000 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 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贷:原材料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2.63
借:管理费用 4 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302.63
资料拓展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未央1895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 自然灾害损失;(新条例已经取消)(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他非正常损失。(新条例已经取消)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相关资产科目
ni入戏太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贷: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借:管理费用6602.27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借:营业外支出1119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贷:库存商品7000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取得清理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510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营业外支出4833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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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案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元。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贷:原材料5000借:管理费用4500其他应收款———李某5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000-500)×17%=765(元);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贷:原材料4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2.63借:管理费用4302.63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资料拓展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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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毁损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运输单位赔款
贷:在途物资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运输单位赔款
二、发生损毁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物流赔偿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部分赔偿,设备收回部分残值,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毁损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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