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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消费税
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营业税
《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上述《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当如何处理,笔者尚未见有关规定,但对照《规定》,笔者认为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也应参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参考资料: 中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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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1.增值税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2.消费税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3.营业税《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4.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上述《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当如何处理,笔者尚未见有关规定,但对照《规定》,笔者认为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也应参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三、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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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期末“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本科目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实际收到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时,计入“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
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金及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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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先征后返的税费属于政府补助中的税收返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贵公司应根据返还税款的用途等具体情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①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②与收益相关的返还税款。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的: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的: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来源于网络
一点流殇
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一)税收返还会计处理的原则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2.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退税或税收返还时不宜再记回销售收入中,所以按规定应记入补贴收入。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因为本企业并没有计算交纳消费税,但消费税已在生产厂家交纳而包含在买价中,所以计算退税时应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二)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1.增值税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2.消费税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3.营业税《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4.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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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期末“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本科目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实际收到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时,计入“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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