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君的太阳Soo
很多人就在报名的时候就报了六门,这是很不明智的选择。考注会不要一时起兴就觉得自己能一年过六门,毕竟注会考试难度也在全国排行第三,一般一年全部通过是非常难的事情。人的脑容量是有限的,同时准备六门考试会花费额外很多时间,考试的时候连续考两天也不能达到最佳状态,会非常累。如果计划备考时间不充分或者不是很擅长考试的话,很容易一门都考不过。 下面给大家推荐几门报考科目的搭配: 注会选择合适的科目是非常关键的。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科目报考的建议,希望能对你有一定帮助。 一次选择几科比较好? 注会专业阶段一共有6科,要求在5年之内全部通过,才能继续考综合阶段。要想通过注会考试,必须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小编建议时间不是很多的考生一次报考2科或者3科,争取用2—3年时间全部通过。时间充裕、学习能力强的应届生可以选择报考4科以上,用1—2年的时间快速通关。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一些cpa考试科目选择方案以供参考。 一)一次性报考两科: 1、备考方案一:会计+税法/经济法/审计 会计是所有考试科目的核心,与其他5科均有联系,想要深入了解其他科目真谛的前提是有一个深厚的会计基础,首次报考注会的考生优先选择会计这一科。基础不深厚并且学习时间少的学员,可以只报考两科,搭配经济法、税法这样相比起来简单科目,这个备考方案也适合同时备考注会和初级的考生。 基础比较好的考生可以选择报考审计,审计这一科和会计的关联度非常大。没有良好的会计基础,学习审计也会十分吃力的,所以将审计和会计搭配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搭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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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好奇的小米
注册会计师怎么备考注册会计师备考需要合理搭配考试科目、有计划地进行复习、以及坚持不懈地努力。注会考试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专注,常见的备考方法有这些。1.合理搭配考试科目初次报考注会考试,结合自身的专业背景、可利用的学习时间等因素来选择注会考试科目搭配。2.有计划地进行复习备考期间,教材不可或缺,辅导书作用很大,网课形式灵活且效果好。利用好这些学习资料,制定好三轮的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3.拒绝拖延症备考过程中,一定要克服自己懒惰的心理,今天事今日毕,告别拖延症。4.相信自己一定能行一份付出,一份收获,付出跟收获是成正比的,流过多少汗就会获得多少分。对自己充满信心,下定决心一定考过,接下来的学习任务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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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规范 问题 建议
论文摘要: 几年来,中国会计的改革和发展,致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失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同时,国际、国内经济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的新发展,催生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因此,笔者围绕以上问题提出几点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建议。 财政部为构建充满活力的会计体系,提高中国会计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会计的改革和发展,并把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XBRL、会计鉴证、人才评价和会计指数等八个方面作为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中国会计工作的管理理念创新了,中国会计的整体环境变化了,尤其是在中国倡导内部控制和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今天,相比而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落后了,财政部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财政部会计司201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促进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基础工作的新特点,组织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调研修订工作,指导和规范信息化条件下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将重新赋予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会计工作主线驱动力和牵引的力量。笔者正因为以上信息,才重新寻找并认真研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此笔者就把体会并发现的问题写出来,同时提出几点修改建议,以和各位共同探讨。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简要介绍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的会计工作水平,财政部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范》分六章共一百零一条,分别围绕: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一个全面规范我国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规章,对强化我国的会计基础工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失范的问题日渐突出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这些年来,财政部在进行一系列的会计改革和制度创新,因而,有些人认为:管理制度创新了,其他工作就可以放松一点;环境变化一点,会计基础工作就可以迁就一点。因此,会计基础工作失范的问题随着会计工作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基础工作不重视;二是办理会计业务的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三是记账随意、账目混乱、数据失真、财产不实;四是会计资料散失;五是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六是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乱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献策,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的运行产生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国内外经济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催生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 在国际上,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资本市场一体化,因此,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方向发展很重要;在国内,财政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并和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接轨,对中国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比如: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构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改革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大做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稳步实施会计人才战略……会计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倡导内部控制和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今天,会计基础工作的步伐显然已经落后了,会计基础工作正面临着适应环境变化的考验,国家会计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把会计基础工作的创新与变革纳入新视野。 三、关于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因此,修订《规范》仍应在《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以现有《规范》为蓝本,顺应国际国内会计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适应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变化,让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会计诚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信息化的要求、会计国际一体化和国际会计趋同的要求嵌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中,重新充实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概念和内涵,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更有效地服务于单位的管理实践,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更好地发挥自我监控和制约的作用、自我促进的作用和协调作用。 (一)嵌入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会计一系列制度的改革,经济业务推陈出新,会计处理业务日趋复杂,不断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越重要,因此,建议在《规范》中嵌入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如:《规范》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可修订为:“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把其中的主要内容做相应的更改。 (二)嵌入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对会计人员来讲诚信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是立业之本,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打造诚信会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在《规范》中,嵌入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如:在《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可修订为:“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第二节第二十一条可修订为“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嵌入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内容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企业会计顺应信息化浪潮所做出的必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会计管理决策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但《规范》部分条款中,只提到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嵌入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内容,充分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等日常会计事务的处理,同时对会计数据进行深加工,生成一系列重要的会计信息,满足主管机关、财政、银行、税务、审计、投资者等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到和国际会计一体化、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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