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5127
一、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一)注册会计师内在原因 1.业务层面(1)审计证据不足。注册会计师不能按照审计准则对所需审计证据做出充分的收集。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对重大的问题没有查明,造成审计的偏差。(2)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现阶段,有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够规范,层次不够清楚,随意性大,这就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编制,从而影响了审计的质量。(3)审计人员业务专业水平不足。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运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对于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等无法明确的查明。2.道德层面(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求其与被审计单位相互独立,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审计质量较差。(2)审计工作存在收费混乱的现象。审计工作的收费问题一直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定价方面存在激烈竞争,客户有可能会在审计收费上以解聘来威胁事务所就范。(二)注册会计师自身以外的原因1.国家、社会监督层(1)审计制度不完善。完善的审计制度建设是审计质量的有效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参与企业做假问题,很大程度源于我国监督体制和处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督部门对审计机构的监管过于松懈,相关的法律责任过轻。(2)社会公众对审计缺乏监督。社会公众作为社会的主人翁,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判定,然而,现阶段,社会公众大多缺乏能力也缺乏意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导致审计存在过失或欺骗行为,审计质量受到影响。(3)媒体监督力度不够。传媒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监督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媒体的报道往往更具有公信力,使人信服。然而现阶段,媒体对审计质量的报道还存在误差,例如记者接受贿赂,对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媒体监督不够光明,力度较弱。2.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1)内部审计人员选用、配置的控制乏力,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审计职业道德,对查出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向提供的信息缺乏真实信,而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不完善,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2)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较薄弱。目前, 内部审计只有简单的复核制度,监督处于低层次水平,仅限于编制底稿人员是否签字、其工作底稿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报告结构和用词表达是否规范等。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一)规范审计基础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有效、顺利的进行审前调阅原有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充分收集所需审计证据。编制尽可能详细的审计工作计划,要根据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步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按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三)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考核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应针对每一个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建立独一无二的信用资料,同时还可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执业道德等信用情况,并向外进行报告。(四)建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提高审计收费水平建立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机构,使得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五)完善审计制度,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切实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审计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国家审计制度,有利于约束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六)增加公众监督要增强公众的审计监督意识,对违犯审计准则等的审计行为要及时进行揭发。审计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使公众有资料可依,可以清晰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七)充分运用媒体资源,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媒体对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等都有监督作用。对于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串通欺骗信息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媒体要予以曝光。同时,媒体也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监督。(八)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责任,建立专门的以专职审计师为主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部门, 制定明确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程序及方法。
听风者三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木易小青争
①审计员必须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有关秘密;②审计员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法律构成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构成要件,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第五,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权责界定(1)领导和管理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风险承担责任;(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审计责任(3)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领域知识的人员;(5)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6)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7)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建设性;(8)对申请复议的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审计听证会;(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履行职责。形成原因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1.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收征管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转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3.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4.公众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5.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消息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6.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性,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7.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目前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与会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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