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少女JESSICA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2006年我国财政部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再度修订,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首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了更具有针对性,虽然即将出台的38个准则中有许多变化都非常重要,但此文仅就其中与外贸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准则变化情况予以说明。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里取消了过去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2.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其目的是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作为利润调节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2.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3.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4.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提出公允性要求。5.没有再提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的处理要求。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1.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2.扩大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4.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5.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这种减值测试的难度相当大,会给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增加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当确认其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准则要求收入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执行新准则后外贸企业工程承包项目、远期收汇的一般贸易项目的收入确认方式仍属于焦点问题。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购建或生产的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九、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要求会计政策变更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新准则不允许计入发现当期的净损益,而要求对前期的相关项目重新表述。对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可以计入当期的净损益和有关项目。十、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新准则规定将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2.资产负债表日后股利分配(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均属非调整事项,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不在财务报表列示,不涉及会计核算。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公允列报。2.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3.财务报告的构成:我国新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由6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1.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并将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3.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对于折算汇率的选择,准则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平均汇率既可采用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也可对报告期年初和年末的汇率进行简单平均。4.由于外币现金流量是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计量和结算单位而产生的,在来源上并不构成单独的现金流量,因此,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合并反映。5.由于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有的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将产生影响,《准则》中要求报告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外币现金的影响额,并将其作为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一个调节项目单独列项反映。6.由于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是由外币现金流量引起的,而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已按期末汇率调整,外币现金流量按发生日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在实务中,这一影响额可以采用倒挤法、逐笔法、逐月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1.准则中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2.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则明确: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3.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4.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明亮宜家
出口企业收到外汇时:借:银行存款-美金账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若有) 贷:应收账款-境外客户(美元)结汇时:借:银行存款-本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借贷方得差额,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
南京葫芦娃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外币业务部分,从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共六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外币业务的构成、定义、类型、确认计量和列报。
【准则原文】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业务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小企业,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小企业也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走出去”战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向型企业,以出口各种商品为主。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这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
因此,外币业务已构成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业务。本准则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的外币业务构成
小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以外币开展的各种交易活动,如小企业向美国出口商品,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要以美元结算该笔货款。这类交易就属于外币交易。当然,不是以货币来界定外币交易,而是以交易所使用的货币与本企业记账的货币是否相同来界定。
有关外币交易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四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取得了一份以美元、日元、欧元等计价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按照当地的货币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对于这种情况,本准则不涉及,因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如果小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第二个原因是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本准则要解决的是这一种情况。
二、本条是本章的统领
从本准则第七十四条到第七十八条,分别按照外币的定义和选择、外币交易的构成、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
有关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准则原文】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条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外币的定义
外币是相对于记账本位币而不是一国的货币而言的,比如,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通常来讲,我国小企业日常采用人民币记账,因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就是外币。如甲小企业选定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则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如果选定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则人民币、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因此,会计中的“外币”与日常生活中的外币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别。
二、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通常是小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就是以人民币记账,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都按照人民币记账,也以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
有关记账本位币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五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三、外币交易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所称外币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记账,则小企业发生的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都是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比如,美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可能采用美元记账,那么该企业发生的所有不是以美元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包括以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对于该小企业来讲,都属于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大相径庭。
四、外币交易的类型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的具体形式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等。比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甲小企业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又如,小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业务,包括与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是将货币作为商品,以另一种货币等价来表示并以另一种货币结算,因此,也属于外币交易。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人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甲小企业从中国银行借入欧元、美元、日元等。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是指除上述(一)和(二)外,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比如,小企业接受外币现金捐赠、接受投入的外币资本等。
【准则原文】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和变更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及变更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基本原则: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本原则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
(二)例外原则: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本原则体现了会计法的要求,即允许小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中“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具体认定,应当主要考虑下列三个因素,这些因素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相一致。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甲公司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小企业,90%以上的商品销售收入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美元是主要影响甲公司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乙公司为工业小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厂房、人工、以及原材料等在欧盟市场采购,以欧元计价和结算。欧元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实务中,小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通常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因素,而不是仅考虑其中一项,因为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是收支并存的。
(3)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在有些情况下,小企业根据收支情况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在收支基础上结合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或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例如,国内丙公司为外贸自营出口小企业,超过70%的营业收入来自向欧盟各国的出口,其商品销售价格主要受欧元的影响,以欧元计价,因此,从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角度看,丙公司应选择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丙公司除厂房设施、30%的人工成本在国内以人民币采购外,生产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及70%以上的人工成本以欧元在欧盟市场采购,则可确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欧元。但是,如果丙公司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及相应的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等95%以上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则难以判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选择欧元还是人民币,还需要结合第3个因素予以确定。如果丙公司取得的欧元营业收入在汇回国内时直接换成了人民币存款,丙公司可以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又如,丁公司为国内一家配方奶粉加工小企业,其原材料牛奶全部来自澳大利亚,主要加工技术、机器设备及主要技术人员均由澳大利亚方面提供,生产的配方奶粉面向国内出售。小企业依据第1、2个因素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第3个因素。假定为满足采购原材料牛奶等所需澳元的需要,丁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期限为5年,该借款是丁公司当期流动资金净额的4倍。由于原材料采购以澳元结算,且小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即融资获得的资金也使用澳元,因此,丁公司可以澳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小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小企业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货币。
二、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变更也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基本原则: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应当保持稳定,这样既保证小企业会计账簿记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又方便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负担。
2.例外原则: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小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小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这一例外原则,小企业应当极少情况下可能会用到。
三、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也就是说,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但是,小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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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主要是进出口退税的,包括一般贸易进出口退税业务,来料加工业务进出口业务实操,进料加工业务进出口业务实操, 深加工方式下进出口业务操作,配套相关理论知识与注意事项,除了这些,还涉及到报关、商检、核销、电子口岸、软件操作、免抵退税申报等相关知识。
外贸会计工作流程
1、报关并经海关签证后退回出口企业两联—出口结汇联(白色)和退税证明联(黄色)。报关单须在90天内申报出口退税,否则会计账务上按出口转内销处理。
2、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核销单为一张三联式,核销单左第一联存根外汇管理局存,中第二联核销后企业留存,右第三联核销后撕下来做出口退税联报税务局使用。
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5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中做报送,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
3、出口货物退税的流程,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
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以及经过退税机关的退税鉴定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按退税期限,可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生成《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连同有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税。
扩展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依据方法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贸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进出口退税
么么三姨
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出口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价值。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和退税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退税款批复下来,款未到账。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税款进账。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批复上有免抵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海运费应冲减销售收入,免税时要录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款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差和收汇时中间行的扣款,借记财务费用—汇兑损溢。
《还要注意免税和退税的期限(税务上有规定的)》
拓展资料:
账务:
1: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2:从目前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状况来看,账务处理有手工账务处理和计算机账务处理两种形式;计算机账务处理是与手工账务处理的延伸与发展,它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年末账务处理工作内容及流程》网页链接
细毛1015
1.首先建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帐这四本帐。2.查看一下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记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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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注意:
1、购进出口商品的进项,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支付货运代理国内费用部分增值税 发票能否抵扣?全国各地处理方法不一,最好与当地税局沟通后处理);
2、征退税率差与生产企业一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常见帐务处理:
1、购进商品准备用于出口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
2、根据购进商品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退税额和转成本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供货发票不含税金额 *退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此笔凭证可以等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通过后,根据退税申报汇总表来做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3、出口单据收齐且信息齐全申报成功,税局审核完毕,退回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扩展资料:
1、外贸企业:是否纳税: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因此,外贸商业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企业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