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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美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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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光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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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另外,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税收票证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定期装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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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猪头.

大家都知道会计凭证在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能丢失。那么不能丢失的时限是多久呢?难道要一直保留吗?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所有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并检查附件是否齐全,附件章是否盖好。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335 评论(10)

youjinjuan

账簿和凭证保管期限是30年。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最少为30年。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最少是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对于一般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到账簿中的发票,按照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执行,保管期限为30年;单独装订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保管期限为10年。 档案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其中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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