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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和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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咔嚓咔嚓咔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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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局的网上可以继续教育,通过考试就可以了

云南省注册会计年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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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eatapple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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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小树小树

得证当年不用,以后每年年检,学24小时课程考试会计继续教育快看视频神器可以定做

149 评论(9)

超级吃货两枚

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没有年检这一规定,如果你的从业地点变更要办理调转手续,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从业档案信息变更,要到网上办理登记。持证人员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他说的120元的学习卡就是继续教育网上学习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部长令第26号):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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