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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贱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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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审计:一、 固定资产审计(一)固定资产的审计目标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确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恰当;确定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二)固定资产的实质性测试(1)在连续常年审计情况下,应注意与上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的期末余额审定数核对相符;判断题:在连续常年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期初余额进行审查的时候,将期初余额与上年的期末余额核对,检查是否相符。【讲解】×(2)在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借调、参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工作底稿,如果以前期间均由具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范围通常仅限于一般性复核;(3)如果被审计单位以往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即在初次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对期初余额进行较全面的审计,尤其是当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数量多、价值大、占资产总额比重高时。2、分析性复核(1)计算固定资产原值与本期产品产量的比率,并与以前期间比较,可能发现闲置固定资产或已减少固定资产未在帐户上注销等问题。(2)计算本期计提折旧额与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率,将此比率同上期比较,旨在发现本期折旧额核算上的错误。(3)计算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总成本的比率,将此比率同上期比较,旨在发现累计折旧核算上的错误。……3、检查固定资产增加→针对来源不同的固定资产(1)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检查其计价是否正确,其入帐价值是否包括买价和税费(2)自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一系列支出均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以会计上规定为准 。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双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4、检查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减少主要包括出售、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向债权人抵债转出、报废、毁损、盘亏其审计要点如下:(1)检查减少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文件(2)检查因不同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验证数额计算的准确性。(3)结合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抽查固定资产账面转销额是否正确。(4)检查是否存在未作会计记录的固定资产减少业务。6、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1)对外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通常审核采购发票、购货合同等予以确定;(2)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验证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证实其并非经营租赁;(3)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需查阅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财产税单、抵押借款的还款凭据、保险单等书面文件。7、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观察实地观察的重点是本期新增加的重要固定资产;如为初次审计,则应适当扩大观察范围。8、确定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和残值是否合理9、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此处应结合会计知识进行判断10、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11、调查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12、检查因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调整的固定资产13、检查固定资产的抵押、担保情况14、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情况15、检查有无与关联方之间的固定资产购售活动16、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二、 累计折旧审计(一)累计折旧的审计目标(二)累计折旧的实质性测试程序1、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2、检查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所采用的折旧方法能否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合理分摊其成本,前后期是否一致,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否合理。3、根据情况,选择以下方法对累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结合固定资产的分析性复核学习(1)对折旧计提的总体合理性进行复核(2)计算本期计提折旧额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并与上期比较,分析本期折旧计提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计算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结合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析其是否合理。4、复核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1)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正确;(2)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是否已停止计提折旧;(3)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是否正确;(4)因更新改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已停止计提折旧,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照提折旧; (5)对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是否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并在下次装修时将该项固定资产装修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6)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按规定可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是否在,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7)对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8)未使用、不需用和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5、检查折旧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与上期分配方法是否一致6、注意固定资产增减变动7、 将“累计折旧”帐户贷方的本期计提折旧额与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用明细帐户的借方相比较,以查明所计提的折旧金额是否已全部摊入本期产品成本或费用8、 结合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其折旧计提的计算是否正确9、 对于因资产评估调整累计折旧的,取得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0、检查累计折旧的披露是否恰当

注册会计师对受留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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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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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 (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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