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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福利费,借:销售费用-福利费,借:制造费用-福利费,借:生产成本-福利费,贷:应付职工新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新酬-福利费,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可以扣除,也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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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真南真北
1、企业计提职工的福利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根据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企业发放福利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由于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
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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