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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晓鱼T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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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蓝的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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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并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而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就可以组成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进行独立审计工作。

国际会计师是指通过国际会计认证机构认证的、懂得国际会计准则和运作模式的会计师,拥有国际会计师的身份即 获得法律赋予执业资格权利 可在国际范围内执业 的会计师 。而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只是 国内承认的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只在国内。 在国际上不被认可。证书的含金量和就业范围明显不如国际认证的证书。

ACCA在国内称为"国际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缩写,它是英国具有特许头衔的4家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一,也是当今最知名的国际性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资格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许多国家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工作。ACCA在欧洲会计专家协会(FEE)、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加勒比特许会计师协会(ICAC)等会计组织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小编再送一个2018年考试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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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破产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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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轩设计

破产清算报告是不.主要处理公司股东权益利润分配的问题,负责清查债权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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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兜兜兜得牢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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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微漾

一、破产清算把握好三方面工作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 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 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二、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异同 在实际工作中,在破产申请阶段与和解阶段,一般并不进行破产审计,只有在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破产审计,对清算组负责,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破产审计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从审计的深度、广度看,还是从审计的难度看,都要比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面广而复杂,工作量大,可以说是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扩展。其不同之处是:一是实物审计不同。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实物的审查,不是抽查,而是全面清查。二是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除了函证外,替代审计不是抽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而是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数额大的债权债务,如无复询.应当尽可能登门查询取证。三是破产审计要全面重点审查企业破产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及其相关的会计凭证。根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因此.企业破产之日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要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被审企业纠正和调整相关的会计业务,如企业拒绝纠正,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三、破产审计中应关注的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一)如何恰当处理审计成本和风险的关系问题 破产审计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长,风险系数大。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因为破产审计比一般的会计年报审计难题多,风险大,面广时间长,而收费基本一样,如何在保证质量,避免风险的前提下,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难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赶进度,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不仅有损注册会计师的信誉,而且潜伏着风险。(二)收益与服务匹配问题 实际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办法,例如将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移交与实物审计相结合,债权债务清理与审计相结合,交接双方与审计鉴证三者一起共同工作,边清查实物,边交接,边审计鉴证,避免了不少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但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减少风险,服务与收益应当匹配,审计收费应当作相应调整。(三)注册会计师参与清算组工作是否恰当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清算组,在破产审计工作完成后,参加清算组继续工作。这样做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的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先参加破产审计,再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宜一人先后参加破产审计,破产清算两项工作,最好一人只参加一项工作。注册会计师参加破产清算工作,应是有偿服务,不能挤占审计服务费用。(四)披露与补正问题 有的人认为,为了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漏,不作账务调整,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就行了。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在破产审计中发现,其他应收款中有两笔三年以上的呆账:一笔是被审单位上交中国XX学会市场协会的注册费500元,一笔是被审单位车辆因损坏公路被县公路派出所罚款750元。理应早就列入有关账户转销。对这两笔呆账就不能不作账务调整,仅作披露了事。像类似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不在账务上加以补正,就会致使债权和盈亏失真,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会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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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小燕儿

一、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二、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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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芥末姑娘

一、破产管理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与旧《破产法》有着显著的一些主要差异,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由于法律知识相对而言较弱,因此必须用心学习和掌握些主要差异,这些主要差异包括: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条件不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等等。一是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而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旧《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三是旧《破产法》处理破产企业日常事务的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新《破产法》则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都由律师所、会师所或清算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四是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规定了重整的提出、草案起草、草案内容以及有效通过条件等内容。此外,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事务所工作人员,还应当了解和掌握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等。二、做好与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以及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的管理层及其股东,可能会有抵触情绪;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往往又有抵触情绪。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微妙关系,处理好与管理层、股东、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此外,所有的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法院和主审法官的支持和指导,因此需要与主审法官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一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一定要请主审法官来协调,我们要保留足够的耐心,否则,会激化矛盾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就遇到类似事件。某房地产企业因开发的专业市场(门面)适销不对路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股东抵触情绪非常大,加上其是海外华人且因借款给原企业股东而被动接盘成为股东,他不停的上访、煽动其他债权人给政府施压、请北京媒体“曝光”所谓的破产黑幕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资产等等,给破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如此压力,笔者作为管理人,并没有惊慌,一方面,积极与股东和其管理层进行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将股东的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经过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最终,该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财产和相关资料,使破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正常程序。三、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但如何进行审查呢?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统一债权申报表格式及提供资料要求。债权申报表要将本金和孳息债权、其他债权分开;债权人申报时,一定要注意提请债权人将债权总额、已付多少、未付多少在债权发生情况中说明明,以便于债权的核实;提供的资料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以及债权成立的相关资料等等。二是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轻车熟路,但对债权的核实认定不建议采用审计方式来确定,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会存在大量的未入账负债,且其中的关系较为复杂,稍有差池,会引起债权人情绪激动。因此,从笔者及其他机构的交流经验来看,建议采用让请债务人的股东或管理层与债权人相互核对的方式来核实、认定债权,即债务人与债权人核对一致的债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认可该项债权。三是关注法律法规对破产债权认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高息的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认定利息;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不作为破产债权等等。四是仅有相关收据或合同原件,但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包括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不能认定为债权。五是申报的债权应是公司债权,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笔者在实例中就遇到有多个债权人跑来申报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有些借条(据)还在借款人处写明了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但如若没加盖破产企业印章,不能认定为破产企业债权。四、对建筑工程等具有优先权的认定要慎之又慎对房地产企业破产而言,其破产时,除抵押、质押权之外,往往还涉及“建筑工程优先权”和“购买商品房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对前述两项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际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①相关权利人是否书面放弃了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在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贷款案例中常见);②对部分超过行使优先权期限的债权人,建议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其优先权,从实例来看,尽管超过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但一般只要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认可其优先权;③建筑工程优先权行使范围只限其地上地下建筑部分,不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④商品房主要是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门面、车库等投资类商业用房。五、做好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相关工作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核查债权,并核实其有无抵押担保等优先权,但如何核查,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破产管理人让每个债权人对其他债权进行逐笔打“√”确认,但效果不好,因为大多数债权人都会只认自己的,其他的基本不认,所以,此种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时,可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初审后有审减的,最好是能和对方沟通一下,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先由管理人将审查后的债权表公布,让各债权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对管理人公布的债权(包括自身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充分的,管理人认可其债权;管理人认为其证据不足的,驳回异议,驳回异后,异议债权人仍不服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在债权人均无异议或有异议而不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管理人制作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另外,对申请破产抵押权的,应提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书面提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进行抵销。六、要确保破产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基于职业惯例,往往注重实质,而不重视形式(程序),可能会使破产管理程序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一定要注重破产程序。如破产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来制作;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提前15天通知;聘用工作人员需书面向法院请示;处置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整程序等除外)等等。以上六个方面是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容易遇到的困惑或棘手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其他非财务或审计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多学习和多实践,多熟悉破产程序、法规,增强自身沟通协调能力,尽自己的最大力量维护广大债权人、破产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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