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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c。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d。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a是属于会计机构内部分工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十条也明确了“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吐鲁番会计学徒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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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火秋烟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稽查和审核的意思。

职责:

1、负责公司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推导与维护 。

2、对应公司稽核室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复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

3、拟定年度稽核计划书,进行确实执行,据以检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检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做成稽核报告。

4、负责对于检查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现象,据实揭露于稽核报告,并与该报告陈核加以追踪,定期作成追踪报告。

扩展资料

稽核人员要求:

1、稽核人员要求具备企业管理、财务、投资、法律等综合知识;

2、稽核人员需对企业经营有深刻了解和实际经验;

2、稽核人员通晓企业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精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

4、稽核人员需有较强的领导、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事业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稽核

百度百科-稽核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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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夜公主

是指在国家或公司企业内部(企业一般为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司企业流程运作进行审核、复查其主要内容包括:(1)稽核工作的组织架构形式和具体分工;(2)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3)稽核工作的程序和基本方法;(4)稽核结果的处理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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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淡定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稽核员的具体工作要求有这些: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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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皮小暖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为加强财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级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稽核岗位。有条件的单位需设立专职稽核员,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由会计主管兼任稽核员,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二、稽核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需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三、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帐凭证要求更正。四、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帐;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五、稽核人员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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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樱似雪

会计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则,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稽核制度, 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 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 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二章 稽核的内容第三条 负责监督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定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督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四条 负责对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稽核督查。第五条 负责对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备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专项稽核工作。第六条 负责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第七条 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 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 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第八条 稽核人员应填写“稽核工作日记 ”, 并详细记录稽核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及处理结果。第三章 稽核的种类及重点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 将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稽核形式 : (一) 专项稽核。就特定的稽核目的和要求, 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 针对某一会计事项或会计业务进行重点稽核。(二) 全面稽核。按照稽核任务和范围要求, 对某一时期全部会计业务活动进行的系统稽核。(三) 常规性稽核。即每天应对前一天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第十条 会计稽核的主要内容及重点如下:(一) 会计凭证稽核重点:1. 各类凭证其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企业有关规定, 是否真实合法 ;2. 凭证内容各项要素是否完整;3. 印鉴及有关签章是否齐全;4. 数字 ( 包括大小写、金额、日期 )是否准确有效;5. 编制的会计凭证和划款凭证是否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有填制依据;6. 其有关审批及经办人员签章是否齐全。(二) 汇款凭证填制稽核重点 : 检查汇款凭证填制和供货方合同是否金额相符, 是否有会计主管的签章。(三) 对科目余额表应重点稽核其科目余额表中借贷方发生额、科目余额是否正确。(四) 记账凭证稽核重点:1. 记账凭证使用是否正确 , 会计科目分录是否正确 ;2. 核查是否有漏寄、积压回单。(五) 各类账簿和会计报表稽核重点:1. 账簿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账簿的记载是否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2. 有关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数字与内容是否与账簿一致;3. 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及内容勾稽关系是否一致, 上下期报表是否衔接, 数字是否真实准确。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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