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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其影响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该准则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受此影响,在目前房地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拥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的,其计价基础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即使为了适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将其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改售为租,在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的部分也只能调整期初的股东权益,而不会影响当年的利润。所以,预计2007年房地产行业会因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出现大面积业绩上升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当然,如果2007年期间或之后,房地产行情仍保持大牛市的话,因新会计准则给该行业带来的利好还会逐渐显露出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此外,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与老准则采用只报忧不报喜,从而使金融工具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事项除前文分析过的两项外,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这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对于企业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实质上是确认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与购入,售出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而同类业务在老会计准则下只能按账面成本计价,不能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为企业损益;类似地,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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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拓展资料一、《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二、公允价值(FairValue)亦称公允价格、公允市价。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和资产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三、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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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2、《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4、《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5、《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6、《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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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特点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已考虑到了公允价值应用存在的问题,避免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而产生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公允价值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有较严格限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新准则体系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同时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允价值就会真正做到公允。 (二)公允价值的取得有严格要求新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而NAV(重估净资产值)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方法,必将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后,将会引导市场更多的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也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这无疑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三)综合因素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在多数准则中并非强制的,是否运用这一计量方法,即使是满足有关条件的企业也会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将带来企业账面收益的增加和计税基数的提高,而企业并没有实际现金流入,选用公允价值计量必将增加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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