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脾气
一、关于政府分类收支改革后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依据上述要求,假设某单位是水利部门,当年度收到项目经费防汛费10万元,则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防汛费”进行核算。防汛费开支时,则应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如果该单位当年度只收到防汛费10万元,则上述“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的就是防汛费的明细支出,按此种方式进行核算清晰、明了。但如果该单位当年度收到两种以上项目资金,比如收到防汛费的同时,还收到水土保持资金,这样,我们就应该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另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水土保持”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仍按上述做法,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直接按支出经济分类设三级明细核算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则该三级支出明细科目与两种项目收入就无法对应。因此,,对于收到多种资金的情况,在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时,一种方法是按资金类别,多设一级明细科目,然后,再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末级明细科目,如上述情况,则应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设三级明细科目“防汛费(水土保持)”,在三级明细科目下,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另一种方法是,在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下,再按支出资金类别设一级明细科目,即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科目下,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防汛费(或水土保持)”。这样,收入与支出就能相对应,使核算更清晰。二、关于“项目支出”科目与“拔入专款”、“专款支出”核算内容的交叉问题如前所述,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并未明确规范,但根据近年来财政部部门决算报表的要求,项目支出应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各项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拔入专款”所反映内容“是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它单位拔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专款支出是“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它单位拔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通过上述的概念分析,我们发现“项目支出”与“拔入专款”所反映的内容类似,都是用来反映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的,为完成特定任务所拔付的指定用途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拔入专款”和“专款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并未取消,但我们完全可以用“项目支出”这个二级明细科目来代替,而不用重复设置有关科目,以免造成混乱。三、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制度,“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反映的所收到的上级部门补助资金以及所形成的支出在年终应转入事业结余。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单位补助资金可以分为三种内容:一是上级部门拔入的用于补助单位自身业务经费的支出;二是上级部门拔入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三是上级单位拔付给事业单位的垫付资金(如上级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代付的培训费、会议费等)。对于第一种性质的补助资金,收到上级部门拔入资金时,在“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与此对应的支出应直接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中核算,不用与其它支出进行区分。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事业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其上缴的收费收入,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有专门的使用作途,因此财政部门会对该资金进行调控后再返还给该单位,由于事业单位不是一级事业单位,所以资金返还时,财政部门往往返还给其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拔付给事业单位。这样,该资金虽然是主管部门拔付给事业单位的,但该资金的性质仍然是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通过“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而应该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进行核算。对于第二种性质的补助资金,由于该资金有专项作途,因此,在支出核算时,应将其支出反映在“专款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中。在年终结转结余时,应将其收支转入“专项结余”或“事业结余—项目结余”。同时,在年终决算报表时,也应注意,该资金的支出虽然反映在“专款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中,但并不是财政性资金,填报时应注意区分。对于第三种性质的补助资金,即上级单位委托事业单位代为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如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资金由事业单位垫付后,上级部门再拔付资金的情况,实践中,有的单位往往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反映,即在支付培训、会议费等资金时:借:应收帐款-上级部门,贷:银行存款;在收到上级部门拔付资金时,冲减应收帐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上级部门。,这样核算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处理,使单位的收支情况反映不真实,同时,按规定,往来科目也不应列支费用。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垫支有关费用时,应将其纳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进行核算,待上级部门拔付事业单位垫付的资金时,应将其做为“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核算,年终,应将其收支转入“事业结余-基本结余”。四、关于事业单位“附属单位缴款”和“上缴上级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附属单位缴款”用来核算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和比例缴纳的款项;“上缴上级支出”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对于“附属单位缴款”,根据财政部[2004]财综字53号文件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界定,“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因此,根据规定,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其实质上应属于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这样,事业单位取得的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原则,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到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安排收支,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附属单位缴款收入时,在会计核算时应首先确认为负债,即“应交财政专户款”,而不应再通过“附属单位缴款”来进行反映。对于“上缴上级支出”科目,需要注意的,一是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按比例应上缴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将由事业单位将有关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再由财政部门集中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这样,在核算时,事业单位上缴财政部门收费收入应减少“应缴预算款” “应交财政专户款”,财政部门上缴上级时,事业单位则不用做帐务处理,因此不应再通过“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二是按现行政策法规,除事业单位应上缴上级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外,上级部门除非有特殊文件规定,一般不应再向所属事业单位再摊派费用,因此也不用再通过“上缴上级支出”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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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指企业自己负责盈利和亏损。企业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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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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