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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1、清产核资的解释: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2、清产核资的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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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四)企业的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五)企业的各项潜亏及挂账。”四、国有大企业及其国有控制集团的相关人员对于清产核资应掌握的内容如下:(一)国有企业财务清理的要点1.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尤其是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2.以清产核资时点为基准,对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进行全面清理;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4.清理公司总部及所有子公司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流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种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企业账内。5.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6.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清产核资日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2.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3.公司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账项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消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企业内部收集损失相关证据;4.将需要收集外部证据的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5.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6.对于各项损失证据,企业要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号,留底备查。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上报国资委。(三)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主要任务1.清产核资损失的确认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取得以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各项资产损失及挂账,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清查损失和资金挂账;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2.清产核资的预计损失企业在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定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减值准备标准预计减值损失,并根据预计损失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列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预计损失;3.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清产核资同时,企业还应对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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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予以明确。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调节利润,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年,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将小于税法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因此,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在使用寿命期内处置无形资产,应转销由于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会计与税法的收益差异。对无形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建议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等方式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而不是计提减值准备,因为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例1】假设公司2007年1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时成本为36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该技术发生减值,并提取减值准备21.6万元。该无形资产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则2007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1.2007年1月购入无形资产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借:无形资产 360贷:银行存款 3602.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借:管理费用 36贷:无形资产 363.2007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时借:营业外支出 21.6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1.6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2007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2.4万元(360-36-21.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7年合计影响利润57.6万元,税法只允许扣除当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2008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寿命9年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302.4万元,每年应摊销33.6万元。借:管理费用 33.6贷:无形资产 33.62008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3.6万元,2008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68.8万元(302.4-33.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8年影响利润33.6万元,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允许按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若公司一直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则在2009~2016年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等于2007年末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例2】承例1,假设公司2010年1月将此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2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转让费用及税金和附加。2007年~2009年会计和税务处理与例1一致。2009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35.2万元(268.8-33.6),摊余价值256.8万元(360-36-33.6×2)。2010年1月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2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1.6营业外支出 49.2贷:无形资产 256.8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4(280×5%)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处置损失为49.2万元。从税法的角度看,无形资产处置的计税成本为252万元(360-36×3),转让税金14万元,处置损失为66万元(200-252-14),两者相差16.8万元,差额即为转让该期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1.6-2.4×2=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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