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包sama
应该是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局纪检、监察、内审组成离任审计工作组,开展工作。但是,为了避免影响同事关系和体现公开公正,往往是该工作组不直接开展工作,而是该工作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工作组批复审计报告。这样,皆大欢喜,符合规范。有些人的回答就像放屁,不要理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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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今天看到你的问题,我大学也学的会计,不过没有进四大,是在企业上班。我同学也有进四大,他们是这样辞职的。
1、会计师事务所当作自己的跳板。我有一个同学是湖北大学会计学专业2013年毕业的,他毕业通过校招进入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3年多就是在2016年夏天辞职了,当时我还感觉很惊讶,但后来听他说的原因也能理解。他在会计师事务所就是积攒工作经验并且为以后发展做打算。虽然苦但确实收获很大。
2、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大于同企业。大家都知道会计师事务的工作业务范围都是以审计为主,平常还要经常出差,加班加点是常事。但收入比企业还是要高多了,在这里不仅业务技能提升,还能锻炼人的交际能力,更能磨炼人的毅力。
3、持证CPA在会计师事务所能锦上添花。现在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会计学专业毕业的,过了部分CPA也行,但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最好是持证上岗,这样可以在事务所专心工作,也为以后升职奠定了基石 。
说了以上3点就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优点,你现在没有证也没有时间学习,休息比较少可以说你在事务所这条路上走下去还是很吃力的,给你的建议就是选择放弃。你目前当务之急是把CPA证考下来,不管以后是进企业还是去其他的行业都可以给你未来锦上添花。
小编理解,您想要裸辞,首先是想要休息一下,然后利用空闲的时间,找找工作,小编建议,您大可骑驴找马(四大里面的人都这样干,随便打开一个人的手机,一定有找工作的app),充分利用四大充足的假期去面试,年假没了就请半天病假,再不行跟FIC说一声,也能消失一会儿。
等您真正找到工作并且递信以后,再一次性将所有的年假休了(如果您不缺钱),给自己一个月左右的休息时间,然后在进入新的工作环境,这种模式相对来说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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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安永、普华永道、毕马威、立信、信永中和、中瑞岳华、大信、中审、利安达信隆这些会计事务所的离任审计做得比较好。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三、大信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一家民办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大信总指挥机构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武汉、山东、深圳设有四个区域性业务总部,分辖16个直属审计业务部及重庆、四川、河南、广西、青岛、江苏等分所,还在香港设立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四、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中国审计事务所创办于1988年8月,是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国首家审计事务所。为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经济案件、会计鉴定、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五、利安达信隆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的承担大型及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及美国证券交易所注册(pcaob)承担到美国各证券交易所融资上市企业的审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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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情况;(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社会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第十六条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决定。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资料;(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九条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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