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sky4496
借:营业外支出 114万元(200+34-8-11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4
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之前的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只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蔷薇朵朵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 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故,由于暴风雨发生的原材料非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追梦小顽童
首先需要界定,如题所述的因暴雨而损毁存货是否属于税务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即是否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如被税务机关界定为因管理不善而致的损毁存货,则应予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那么,由此而将产生不同的结果:1、属于管理不善则应予作进项税额转出,那么,损失=20000+3400-800-21600=1000元;2、不属于管理不善而致的损失则无需进项税额转出,那么,损失=20000-800-21600=-2400元,即不存在损失,而存在2400元的收入(营业外收入);3、可见,如属于第1种情形的,损失10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如属于第2种情形的,则产生收益24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法规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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