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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支付团款费用的会计分录借:应付帐款-**旅行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旅游公司帐务处理一、主要会计科目由于旅游企业本身是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组团需要付出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以及租车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了旅行团队的成本。由于行业特点,注定了旅游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存货核算的问题。因此,在财务核算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业会计最常用的科目。1、应收帐款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组团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考察旅游。门市接收散客组团,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应收款项的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客户多属于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会先组织员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及本期应收未收团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在月末结转收入时,对尚未收到的旅游团款:借:应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预付帐款预付帐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业支付当期组团出游的旅游费用。支付前期出游团队的旅游费用时候,使用“应付帐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时:借:预付帐款贷: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预付帐款;3、应付帐款该科目核算本企业支付前期及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旅游团款。支付前期旅游团费时:借:应付帐款贷: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候: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帐款;4、预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团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月末结转收入时:借:预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的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确定的,成本的确认也是则是根据旅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与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旅游过程中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给予客人的折扣等则按照实际情况,按照销售折扣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核算的一般步骤:1、收到当期旅游团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2、收到前期旅游团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3、支付当期旅游团款时:借:预付帐款贷:现金(银行存款)4、支付前期旅游团款时:借:应付帐款贷:现金(银行存款)5、期末结转收入借:预收帐款 (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贷:应收帐款 (当期合同金额-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旅游合同金额)6、期末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贷:预付帐款 (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贷:应付帐款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三、注意点:1、在具体运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及预收帐款科目时,需要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企业的客户非常多,而且很多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可能只有一次业务发生。因此,在当前大部分企业均已经实行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中各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二级科目将不可胜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置手工明细帐进行辅助核算,这也是旅游业企业独特的较为繁琐的工作。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按照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额乘以适用税率确认,在财务处理时要引起注意。其余税种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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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 (奖金)。 (二)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 在2000元以下 (不含2000元) 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 (含 2000元) 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 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一)、(二)规定交纳团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一)、(二)规定交纳团费。 (五)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元—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 元。 (六)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七)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八)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九)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十)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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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团员所交团费是不一样的,有收入和没收入的都不同。以下是详细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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