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大蒜君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实行回避:①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②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③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④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处理会计事项的;⑤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二、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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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参考资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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