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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云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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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在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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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创立时假设甲、乙二人准备合办一个工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人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资的净资产金额,合伙人投入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资本——甲——乙2、经营生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生成本费用和产生收入:(1)借:固定资产贷:现金(2)借:低值易耗品贷:现金(3)借:材料贷:现金应付账款(4)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现金(5)借:生产成本——A产品——B产品贷:材料(6)借:现金应收账款贷:销售收入3、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比例分配损益,按工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1)结转销售收入:借:销售收入贷:本年利润(2)结转成本费用借:本年利润贷: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3)借:所得税贷:应交所得税(4)借:本年利润贷:合伙人资本——甲——乙4、原合伙人退伙与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人的变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对退伙、入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两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外售让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人。借:合伙人资本——甲贷:合伙人资本——乙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无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如果甲合伙人将股权售让给乙合伙人,账本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借:合伙人资本——甲贷:合伙人资本——乙若甲合伙人将股权70%售让给乙合伙人,将30%股权售让给丙合伙人,则会计分录如下:借:资本——甲贷:资本——乙——丙无论原合伙人的退伙,还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原合伙人的赞同。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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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大先生

首先:说明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到合伙企业的并不多,常见的是在PE与VC比较多见.(PE简称私募股权投资,VC为风险投资)。所以,如果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公司,弄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在我查阅大量的资料,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财政部官员讲话说,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有规定的按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按国际会计处理规定)我查阅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说明,我在查一些文献,我认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如下:(一)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问题我认为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而言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合伙企业:一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显然与合伙企业的以劳务出资的规定相冲突。(二)合伙份额及其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1,合伙份额的会计科目。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后,即按占合伙比例在合伙企业中相应的份额。此时,对于企业法人投资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未作出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如果计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存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我建设增设“长期投资”,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由于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改变,我建议最好还是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如果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那核算的方法是什么,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我因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基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在控制管理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应采用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是基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待执行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则基于其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应该采用权益法,反应其动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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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一菩提

有限制合伙企业应执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特点。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进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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