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逗号
【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 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 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2】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①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 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 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 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2)①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② 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③ “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 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⑤ 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案例3】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7年8月登记设立,199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万股。A公司拟于2001年9月申请配股,有关资料如下:(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6月30日 2000年 1999年 1998年总资产 90000 85000 80000 70000负债 60000 58000 55000 50000净资产 30000 27000 25000 20000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 500 1800 1750 150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400 1500 2000 1200(2)本次配售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3)经查明:1999年A公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2000年4月A公司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此外,A公司因一项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01年4月1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1)首先,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本题中,A公司已经历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次,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200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56%(1500/27000)、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00%(1750/25000)、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00%(1200/20000),经计算,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2)A公司本次配股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虽然超过了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1.5亿元的30%,但由于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因此6000万股的配股发行规模符合规定。(3)首先,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其次,A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不会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案例4】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案例4答案】(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教材P413)。(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教材P415-416)。(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教材P409)。(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教材P409)。(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教材P410)。
欠我一场爱情
2010年11月28日13时50分许,湖南长沙市中山路237号三角花园星城大楼发生一起离奇坠楼案,一名男子从20楼走道窗口坠下后身首异处。警方初步认定该男子系自杀身亡。 2010年11月28日下午2时10分许,记者赶到三角花园西侧停车场入口处时,警方已经拉开了警戒线。巷子中,数名技术人员正在勘查。大楼西侧的保安亭附近,一只沾着血迹的鞋子十分醒目,距此大约两米处,一名男子的遗体被白色彩胶布覆盖,旁边血迹斑斑。 案发地对面的某服务店的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与同事刚刚吃了午餐,正坐在店内休息,突然发现对面巷子的上空坠下一个黑色物体。她与同事立即跑出店外观看,惊奇地发现地面上竟是一具尸体,且头与躯干相距约两米远,一只鞋子已落至巷子的入口处。附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也向记者证实,该男子坠落后身首异处。编辑本段案情 现场图片(5张)2010年11月29日下午3时许,进入事发大楼。这是一栋26层的大厦,商住两用。在第20层西侧走道,3名技术人员正在窗口取证与勘查。记者注意到,窗口附近正好有一个摄像头。但大楼保安介绍,该大楼的摄像头都是坏的,因此根本没有相关录像。随后,技术人员结束了勘查,将窗口处用桌子拦住。 下午4时40分许,殡仪馆的车辆赶到现场将遗体运走。 昨日下午3时10分,记者赶到事发现场看到,靠近大楼墙壁的位置,放着一具遗体。遗体身上被塑料膜覆盖,只露出头部,黑色头发。几米开外,有一只黑色运动鞋。进出大楼的通道有保安把守。而事发地点周围,都已经被警戒线包围起来。警戒线内,几名办案人员正在忙碌着。因为事发地点位处沿街商用楼外,靠近闹市,警戒线外,围观的市民一直不少。 “听说是有个人掉下来了。”“好像是个男的,很惨。”“不会吧,没见过从楼上掉下来会变成这样的”……发生这样一件大事,三角花园立刻炸开了锅。 警方现场勘查情况表明,该男子系从三角花园北栋公寓20楼走道西侧窗口跳楼,高坠致死,其随身携带有手机、钱包、现金、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综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情况,警方已初步认定该男子系自杀身亡。他为什么会出现在大楼里并跳楼?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事件作进一步的调查。编辑本段相关案件重庆江北区——枪杀取款女职员 2004年4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重庆市某酒店的出纳和会计两位女职员,到位于江北区红旗河沟的工商银行五黄路分理处取款后,被持枪歹徒抢劫,歹徒开枪打死1人、打伤1人后逃逸,抢走现金7万元。 警方初步判断歹徒使用的是自制手枪,而且从枪击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十分凶残,从背后尾随受害者,直接向头部开枪。 (据《新闻晨报》)重庆沙坪坝区——枪杀取款夫妻 2005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两名身高1.7米左右的中年男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一牛肉面馆前,向一对刚从银行出来的夫妇射击并抢走皮包。枪声惊动一过路男子,两人顺势向该男子射击,造成其右腿受伤。随后,两男子从地下通道逃离现场。 枪案造成两死一伤。经警方初步查明,开枪嫌疑人形象特征如下:男,36岁左右,身高1.72米左右,体重70公斤左右。画像中男子戴着墨镜,体态粗壮,平头,方圆脸,短眉,小圆眼,小鼻子,一般嘴。 (据《新闻晨报》)长沙南郊公园——枪杀中年男子 2009年10月14日13时55分许,长沙市天心区南郊公园发生一起枪击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持自制手枪将李某杀死后潜逃。警方初步确认该案系一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其特征如下:男性,年约40岁,身高1.75米左右,戴墨镜。 (据《湖南日报》)长沙天心区——枪杀取款男子 2009年12月4日11时26分许,受害人郭某(男,41岁)乘车前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一银行取款,取完钱后欲上车时,遭到一名歹徒开枪抢劫,郭某头部中弹当场死亡,其携带的4.5万元现金被抢走。歹徒作案后逃离现场。 经调查,警方已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为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身材中等偏瘦,作案时身穿深灰色夹克。 (据《新闻晨报》)长沙雨花区——枪杀老板 2010年10月25日上午,在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220号“湖南环诚经贸”门前发生一起枪击杀人案,该经贸公司负责人肖某遭枪击身亡。行凶者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枪杀案发生后,在当地某一知名论坛和QQ群发出警示消息称,“另外一名24岁青年人受伤,被抢走一个手提电脑包,内有一台手提电脑。据公安部门分析,该案与2009年12月4日芙蓉南路农行某支行的杀人案作案手法一致。据目击者反映,该男性罪犯年龄在40岁左右,戴鸭舌帽,体胖。[1] 老板遭枪击身亡 警方悬30万通缉 2010年10月25日8时20分左右,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220号门面发生一起杀人案,在一家经贸公司担任负责人的肖某遭枪击身亡。日前,长沙市公安局发出悬赏通告,悬赏30万元,重奖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者。 11月27日,记者在长沙的公交车上及一些小区内看到了这份悬赏通告。通告公布了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口音及照片。通告称:犯罪嫌疑人,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较结实,皮肤较黑,走路外八字、晃肩,讲不标准普通话,外地口音(重点是四川、重庆一带口音)。作案时上穿下摆较长的衣服,有戴棒球帽、墨镜、手套等伪装手段。编辑本段调查 坊间传“爆头哥”现身割头 11月28日下午,微博网友“罗迎春2010”爆料称,此前长沙多起枪击案凶手“爆头哥”扬言今天要挑衅警方,再次出来作案。但是“爆头哥”没有出现,不过当日下午却发生了这起坠楼案。不少网友称该案为“割头案”,有网友说,之前长沙发生的多起枪击杀人案都是此人所为;还有网友称,此人是退伍军人,枪法很准。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此坠楼事件扑朔迷离,存在各种说法:“一名年轻男子从20楼走道窗口坠落后身首异处”、“有人猜测死者是被杀后遭凶手高空抛尸,有人怀疑是死者坠落后头部先着地造成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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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汉寿警方神速破获大型诈骗案,“杀猪盘”诈骗形式不是死灰复燃,而是一直存在!
最近网络诈骗频发,小编所在的城市就发生了好几起网络诈骗,受害者被骗了几百万的都有。
虽然每天街道上都有政府的广播提醒大家注意提防网络诈骗,但是还是有人上当受骗。网络诈骗形式五花八门,骗子招数屡屡创新,让人防不胜防。其中“杀猪盘”就是一种很难被识破的网络诈骗形式,一直被打击,却一直暗藏于社交网络之中。
常德汉寿警方最近火了,因为他们仅仅用一天不到的时间就破获了一起犯罪金额高达百万的“杀猪盘”诈骗案。
案件还要回顾到4月13号那天,汉寿警方接到了一个匿名举报电话,对方告诉警方在汉寿有一伙诈骗团队以“杀猪盘”的形式诈骗。汉寿警方随即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在县城内调查走访,很快汉寿警方就锁定了相关犯罪人员,并且根据情报确定了犯罪人员有可能出没的地方。
接着汉寿警方以雷霆速度提前赶到了相关位置蹲守,果然很快相关犯罪人员就出现在警察蹲守的区域,于是该诈骗团队的头目杨某、邓某、刘某、肖某相继被抓获。
而且在逮捕了这四位诈骗罪犯后,警方还了解到他们不仅多次实施诈骗,还参与了境外洗黑钱的行动,是几颗典型的社会毒瘤!
“杀猪盘”诈骗是一种最近几年才兴起来的网络诈骗形式,为什么叫“杀猪”?这其实是诈骗人员成功诈骗后的一种优越感、洋洋得意的表现。
诈骗人员将被自己骗的受害人贬低为“猪”,他们实施诈骗总共可以分为三个步骤:找猪,养猪和杀猪。
找猪即诈骗人员前期在网络上寻找合适的下手对象的这个过程。
找到合适的诈骗对象后,骗子会先很有耐心的花一段时间在网络上跟受害者培养感情,直至成功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诈骗犯将这一培养感情的过程称为“养猪”。
感觉时机成熟后,诈骗犯就会以各种手段实施诈骗,最后诈骗这个过程被他们称为“杀猪”。
1、网络博彩类
有一些“杀猪盘”的诈骗犯会在网络上寻找那些受过感情创伤、心理脆弱但是又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身女性下手。
他们将自己包装成单身帅气的多金男性,甚至有些人还会说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些诈骗男在跟受害者聊天时表现得细心、温柔、体贴,是标准的好男人形象。
受害者在他们真正实施诈骗之前很难察觉到异常,因为他们的社交账号很大可能是购买的其他人的正常账号,比如微信朋友圈都是积极正能量的内容,而且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内容。
不过因为诈骗犯塑造的个人形象跟自己的实际形象差别很大,所以他们一般会找借口拒绝线下见面或者线上视频,所以如果你的网恋对象有这种表现就要提防是网络诈骗。
在跟受害者聊了一段时间后,诈骗犯就会告诉受害者自己平时有通过某网站买彩票的习惯,并且会借口某次自己没有时间操作让受害者帮自己操作一次。
等受害者帮自己操作完后,诈骗犯的账号肯定会有大笔收益,这时候诈骗犯就会好心的“建议”受害者跟自己一起投资,肥水不流外人田。
出于对自己“男朋友”的信任,有些受害者会参与博彩,前期收益很稳定,等到受害者完全相信时,诈骗犯就会建议受害者加大投资以获取更大收益,最终结果就是受害者钱被骗没,所谓的“男朋友”最后也将自己拉黑了。
2.投资借钱类
投资借钱类型的“杀猪盘”操作模式前期跟网络博彩类的一样,都是网络“男神”或者“女神”先与受害者培养一段时间感情后成为其男朋友或者女朋友。
最后诈骗犯会借口自己投资资金周转不过来,请求受害者先借钱给自己投资,并且承诺自己投资获益后高利息的还钱给受害者,或者声称等这笔投资收益后自己就有了足够的资金和信心跟受害者结婚等等。
对于那些不是很有钱的受害者,诈骗犯也不会手下留情,他们会诱骗受害者网络贷款投资或者参与博彩,所以无论自己有钱还是没钱都要提防网络诈骗。
对待一切网络诈骗包括“杀猪盘”诈骗,最重要的就是提高个人警惕,不轻信网络上的朋友,特别是网恋对象要求自己转账或者投资的一定要果断拒绝,如果对方因此拉黑你,就足以证明对方是骗子。
同时一定不能有贪小便宜、想赚轻松钱的想法,要知道天上没有馅饼掉,只有鸟屎,如果真的有轻松致富的方法,天下就没有那么多穷人了!
最后,因为杀猪盘的受骗对象很多是情感空虚的单身人士,希望大家一定要通过可信渠道结交朋友,如果现实生活中遇不到合适的人,也不要轻易相信网友,可以通过锻炼身体、多看书、多出去走走等方式排遣寂寞。
“杀猪盘”一直被打击、一直都存在,希望大家一定不要放松警惕,不要上当受骗,最后让这些好吃懒做的骗子无人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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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丽无限
骗子的脚本一直在变,不变的是背后贪得无厌的黑心。“杀猪盘”骗局没有彻底消失,也谈不上死灰复燃。
图一
骗子为了逃脱警方的追捕,大多选择跨国犯案,自以为万事大吉,却不知百密必有一疏。汉寿县警方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一伙人正在从事诈骗活动。
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立马组织警力进行调查。经过仔细调查后,警方很快锁定4名犯罪嫌疑人。
警方从行动到收网,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便将嫌疑人抓捕归案。四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四人是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采用银行卡消费、线上转账、扫码等方式洗钱。目前四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图二
此次案件涉嫌金额高达百万余元,这伙人通过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百姓的血汗钱。嫌疑人平均年龄大约30岁左右。
正是青春年壮之时,不努力工作某正道,偏偏喜欢不劳而获。你们骗的每一分钱都是别人辛辛苦苦赚的辛苦钱,也可能是别人的救命钱。
骗子只想自己过得舒服,却不看看自己的行为害了多少家庭。有的人不堪心理重负,选择自杀,有的人家庭破裂,患上抑郁症。
自作孽不可活,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触犯法律必将得到惩罚。如果我们身边发现这种丧良心的诈骗活动,一定要举报。
图三
什么是“杀猪盘”呢?诈骗分子把被骗的受害者称为“猪”,把铺设陷阱,给甜头的过程叫做“养猪”,受害者被骗叫做“杀猪”。
诈骗分子的剧本一直在变,但不变的是核心伎俩。
首先,常打感情牌。
骗子眼里只有钱,为了得到你的钱,绞尽脑汁。骗子为了达到目的,都用上心理知识,玩起欲擒故纵、苦肉计、美人计等。
比如网恋诈骗,对方利用网上搜索的美女网图和虚假信息,把自己打造成美人。还会利用文字撒娇,直接命中对方芳心。
在言语中透露自己的爱慕,女追男隔层纱,女方点破关系后,男方为表诚意,时常会给对方转款或买东西。
男方会把撒娇的文字和美女照片想象成幻想的对象,并深信不疑。这种没见面的网恋,如果多次发视频或语音,对方总是拒绝,那你就要小心了。
图四
然后,包装自己,树立信任感。
骗子经常考虑如何才能得到你的信任,比起长久建立信任关系,不如假冒其他身份更省事。比如执法人员,电信人员,领导等。
冒充民警诈骗的案例也不少,对方在骗你的时候,做足了工作。他们会了解你的名字,你的身份证号,甚至你的地址。
这些身份信息,骗子一般是通过不法手段得到。当对方说你犯案了,还给你发各种文件和警察证,为了打消你的疑虑,还会转接其他人不停地给你洗脑。
他会说你犯案多严重,他如何想帮助你,让你保密不要连累家人,还让你把所有的钱转到安全账户等。
这些说辞统统是在骗你,公安不会电话办案,更不能随意在聊天软件里,给你发警官证或重要文件。
警方每个机构不同,不存在一键转接功能,更不能连线其他执法人员。最重要一点,警方没有安全账户!
图五
最后,勾起你的贪念。
骗子想让你上钩,让你尝到甜头不能少。他们事先让你获得利益,之后会说有更大的蛋糕等着你分。
被害者基于长久体验,梦想着多赚钱,自然不会放过每个机会。你要是继续跟下去,等着你的便是陷阱。
比如投资理财诈骗,对方会编造大师的身份,每天在群里分享些投资理财的知识,让小白觉得确实有用。
还会给你投资理财的意见,如果你真的赚了,便吹嘘自己多厉害,或是有托儿在群里起哄。如果你赔了,会安慰你当涨经验。
为了增加你的认可度,托儿们会每天分享收益截图,可能群里三十多个人,就骗你一个。时机到了,大师会说有一个内部赚钱机会,骗你下载一个投资软件。
这个软件是骗子开发的,他们可以后台控制,包括提现和收益金额。你看到前期赚到大钱,会继续投入更多钱。
终有一天你发现软件不能提现,客服解决办法是继续让你存钱,不要相信及时折损。骗子就像水蛭,找到机会就吸你的血。
图六
骗子圈套多,并不是百试百灵,你的防骗意识提高,反而能给骗子一个回马枪。那我们该如何识别预防呢?
首先,不贪小便宜。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无利不起早。骗子是真心骗你,自然对你特别上心。给你尝甜头,给你小恩小惠,给你虚假的关心。
比如一些领红包的群,谁会无缘无故在群里给你发钱,他们建群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要被小便宜蒙蔽理智,背后的阴谋太黑心。
然后,谈钱留心眼。
骗子主要奔着钱去,当对方提到转款,让你打钱,要自己留点心眼。不要骗子说啥,你都信,把自己舍不得花的辛苦钱白给了别人。
骗子骗不到你的钱,自然不会在你身上浪费时间,会选择下一个目标。那些网上对你嘘寒问暖的陌生人,你要记住一个词,叫一毛不拔。
图七
最后,遇事多核实。
骗子喜欢冒充各种身份,说着各种骗人的理由和天花乱坠的词语。遇到这种事情,要多跟线下有关部门核实。
比如冒充执法人员说你犯案了,你可以到地方公安局询问,俗话说清者自清,何必让骗子帮你证明清白。
总之,“杀猪盘”的骗局一直都在,不存在死灰复燃的说法。广大群众要提高防骗意识,远离诱惑,珍爱财产。
嘟嘟200907
个人代人炒股是否违法暂时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判断是否合法,但其中如果存在欺诈、瞒骗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就违法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只要双方前有合同协议,且内容不与法律冲突,双方签名后,合同协议即有效。也就是说,个人代人炒股有合同佐证,且没有与法律相悖的内容及行为则不违法,反之则违法。需要提醒的是,炒股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代人炒股容易发生纠纷,尽量不要接这种烫手的山芋。应答时间:2020-1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大唐帝国皇帝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5.14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因此,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6.9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8.11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10.9因此,这种涉及到现金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虑,切忌贸然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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