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28

开开`心心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纳税筹划会计核算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蹦蹦跳跳321

已采纳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合理节税避税之前,建议企业首先分析清楚企业的具体情况会更好

比如说,商贸业企业一般来说前期会存在着供应商无法提供票据的问题,或者是企业愿意低价采购不开票,再或者就是企业的业务确实很多,规模很大,导致企业的整体税负压力大!

若企业是其他的行业,还和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有一定的关系!

那要怎么进行税务筹划节税避税呢?

对于大部分企业都适用的就有有限公司的奖励扶持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1、有限公司

大部分的行业都可以入驻园区,影视行业、医药类的行业现阶段可操作性不强,企业要实际经营实际在当地纳税的,纳税后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留存40%,都是全额留存的

奖励扶持比例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给到企业70%-90%

3、个人独资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一种征税方式

定额核定,所得税按照1.5%核定;

定率核定,一般按照10%进行核定,再根据五级累进制度计算,所得税税率0.5%-2.1%

纳税筹划会计核算

274 评论(14)

金语佳诚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进行的筹谋、策划。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并对纳税人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使企业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税负影响很大,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增值率判别法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健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率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为: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销售收入/17%=35.3%或者23.5%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者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者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二、抵扣率判别法(即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上述增值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进行转化,即: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设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X则17%(1-X)=6%解之得平衡点X=64.7%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Y/1+17%-X/1+17%)×17%=Y/1+6%解之得平衡点X=61%Y既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现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华康制衣厂年应税销售额为19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的进项税额较小,只占销项额的30%.该厂应该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1、采用增值率判别法时增值税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收入×17%)=(190×17%-190×17%×30%)/(190×17%)=70%大于35.5%故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2、采用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时由于该企业可以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为57(190×30%)万元,销售额为190万元,购进项目计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0%(57/190×100%=30%<64.7%),则该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3、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时假设华康制药厂年销售收入190万元为含增值税销售额,购进价款57(190×30%)万元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含税额货款57万元与同期含税销售额190万元的比即为57/190×100%=30%,小于61%时,该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本文说明了企业在设立、经营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同时,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对企业整体税务负担加以量化,从而衡量企业实际的税务负担。这对促进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极为有利。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销这些成本支出,则企业可仍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另外,在经营决策中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果纳税人片面要求降低税负而不愿做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总之,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164 评论(11)

devilyu2266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1.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2.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3.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4.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  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  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  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  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5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一)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1、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6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2、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149 评论(11)

鳗鳗小公主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221 评论(10)

jewelleryz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359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