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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醋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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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鳗小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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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系统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性,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BC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要求】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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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welleryz

(1)不违反。理由:在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教材97页)(2)违反。理由:本事项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按六折收取审计费用实质上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会因外在压力而造成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94)(3)违反。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客户服务时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教材P98)(4)违反。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工资服务、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教材P128)(5)违反。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下列招聘服务: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以及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教材P136倒数第1段)(6)违反。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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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宝儿yz

审计业务中所说的A类项目是什么意思?ABC类是怎么区分的?不同的工程项目,分类A类、B类、C类、D类项目类型不同。比如中国古建工程中A类整体性古建构件,B类现存古村、古镇古建,C类散落古建构件,D类已建和在建仿古文化园区和村镇四种交易。项目类型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标准项目、文本项目、数值项目、包装项目、物料无关的项目。组织间项目的管理工作是由我委与境外基金组织或学术机构共同开展,国家(地区)或者机构性质的不同使得每一个组织间项目都呈现了较强的个性化特点。为此,大多数组织间项目有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的“项目指南”,明确拟资助领域、申报资格、申报时间及申报具体要求等信息。此类“项目指南”统称为《组织间项目指南》。扩展资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第十二条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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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达1110

答:(1)审计组负责人及组内成员均缺乏计算机系统方面的专业技能存在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组负责人A及其项目组其他人员均不具有甲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知识,应该选派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2)聘请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人参与审计工作不恰当。为鉴证客户提供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 (3)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不恰当。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 (4)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存在专业问题争议尚未解决就出具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在业务执行中,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只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在甲公司审计业务中,在存在专业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可能会导致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是不恰当的。需要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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