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桃红茶
自产农产品属免税产品,收购销售农产品属应税产品。为了准确计算应交税费,要将自产与购进的产品在帐面上分别核算(实物上能分清就分清,分不清就混合也是一样的,只要帐上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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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相当于所购货物直接进入最终消费环节,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后,将终止流通,因此不必再计算销项税额,当然,其进项税额也就不得抵扣。如果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用于应税项目,其性质相当于生产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对外销售业务或视同销售业务,只要按照计税价格正常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优异空间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是指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而将自己的货物交付他人代为销售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这一规定是税法基本规定的延伸:纳税义务产生的一般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165号文”规定180天期满当天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2—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处理。该规定强调“视同销售”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如果是总机桂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不视同售。视同销售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视同销售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视同销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因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是有别于该企业的另一个实体(会计主体)。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只是这里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来处理,即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计价并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视同销售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财务会计制度分析,并非销售活动,不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但应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7—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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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独立核算”免税产品。核心是仓库要独立设置“资产库”和“外购库”,并且物理库也要分开(可以在一个大仓库里设置“外购区”、“资产区”),出入库对应的采购、销售、成本、资金要独立。实务中,税务局更加关注“形式合法”。2.如果是从农户手中收购,建议尽量走“公司+农户”模式。3.如果是从“二道贩子”手中收购,效率会高,但收购发票不容易处理。4.如果从另外的公司收购,有发票,按第1条操作并不麻烦。5.如果购进金额不大,可以变通处理。不知你属于哪种情况?
氷之世界
1、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方面的话就相当于视同销售,购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进项税,卖出时要计算销项税,再按差值家增值税。你这样理解的对的。2、而外购货物的话在外购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卖出时按全部的销项税交增值税,但如果外购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也就是 不征收销项税 假如进项税已抵扣的话要做进项税转出。3、如果自产和外购都用于应税项目的话,按照正常计算计算即可。
黑粉精灵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复杂,不好跟你说,里面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1.采购外来的材料,2.采购自己种植的3.自己种植的成本及其入账的价值的确定先给你说说简单的,就是第一条,这个分录就是按照正常的采购去做,分录借:材料,贷,应付,现金,银行等等,销售就是,借成本,贷主营喽。第二条,就比较复杂了,要先确定自己种植的入账价值,怎么做账,比较复杂农副产品的,根据其税法规定,使用自己加工的或者是自产的,不能省略其中的税金部分,也就是相对于采购也要计算其税金,借,材料,税金,贷:半成品自己加工的作为一个半成品来计算,种植的工资,费用计算到半成品的成本中去!还有不明确的,就给我留言吧!
暗旦无光
1、首先得明确,1)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价的13%作为进项抵扣。2)直接销售收购的农产品用于销售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都是13%,所以纳税时不用区分自产和外购。此项不涉及农产品的加工,如果是以农产口为原料加工后再出售的工业品则税率是17%。2、相关会计分录,1)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10000元,借:库存商品(原材料)8 7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0000*13%=1 3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2)销售收购的农产品15 000元(销售自产品也是如此的分录)借:银行存款 16 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5000*13%=1 950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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