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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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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布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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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广大读者学习、宣传和贯彻 财经 法规的需要,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内容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 报告 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月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离职 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 虚 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 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 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 篡改事实。 篡改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 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 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 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 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 收据 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 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 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 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 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 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 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 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会计法律法规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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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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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有一些理论比较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经济法。 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可以帮到你!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行为是否法(合法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积极和消极)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和非表示),非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单方和多方),单方(遗嘱、行政命令)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体实际参与与行为状态(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对行给付(有偿和无偿)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和从法律)买卖和保证合同。 【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1.税目——“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简化记忆】除报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外,其他人出版、发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税率:20% 【注意】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税目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农林牧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 【注意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年减除42000元。 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建议 一、 坚持全面学习 不存侥幸心理 虽然说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考生只是抽取一套试卷作答,但为了能够更加自信满满走进考场,确保万无一失顺利过关,考生在学习初级会计考试内容的过程中一定要针对整个考试题库坚持全面学习,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基础虽然有很多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对大家的记忆强度要求很高,但换个角度想,如果仅仅凭借记忆知识点就能拿到大多数分数是非常划算的,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志在必得的。 二、 重要考点强突破 科学做题找方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中每个考点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中出现的概率是不同的,面对初级会计考试,多数考生的首要目标是达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分数标准,其次才是考取高分,因此备考过程一定要遵循重要考点重点突破的原则。在初级会计辅导教材轻松过关中会为大家提供每个考点的重要程度和考试频次,实用性非常高,大家要善于加以利用,重要考点能理解记忆则理解记忆,实在不能也要强攻,这一点我会在下一要点中详细阐述。 做题是消化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内容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灵活的知识点,更要通过不断做题多角度、全方位从“认识”到“熟练”。在实际初级会计考试题目中还会有很多命题人设置的陷阱,因此大家一定要掌握科学学习方法,通过正确做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技巧性方法。 三、 理解记忆为主 机械记忆为辅 因为经济法基础涉及大量的知识点,所以考生要认清两点。一是不能完全不记忆,二是不能完全靠死记硬背记忆。那么究竟如何平衡把握其间的尺度呢?我建议大家可以先预习一遍基础知识点,在脑海中形成基本结构;再认真学习一遍概念性的基础知识,辅以一定的习题训练;其次要通过练习生活实际和换角度思考为什么这个“法”这样设置去理解记忆;平时还可以随身携带初级会计辅导教材《轻松过关3》反复记忆,把学到的知识变成常识,把瞬时记忆、短时记忆变成长时记忆和永久记忆;最后,如果实在不能通过巧妙记忆方法记忆的内容,就要及时整理到一个笔记本,平时多记忆,考前再突击记忆几遍加深印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技巧 1.《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准。对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 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约占65%,考生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多花工夫重点掌握)。 3.练好基本功。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到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的知识点要特别注意。因为考试中60%以上的题目是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的。 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几种结算方 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 这门课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相当多,且前后容易混淆,怎样才能准确地记 忆?一是要理解记忆,二是要系统记忆,三是要比较分析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更不要“押宝”式地记几个问题。 5.充分利用辅导书。考生一定要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辅导书,吸收消化知识点,独立完成习题。要仔细研究历年试题及答案。一方面,历年试题及 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方法;另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题型,掌握出题规律和把握试题的总体难度。 6.重视新增和变化内容。对于新增和变化的内容,一般没有以往的考试经验可以借鉴,有些知识点还晦涩难懂,需要考生加大复习的投入。 猜你喜欢: 1. 会计基础重点知识归纳 2. 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重点归纳 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4. 初级会计经济法预习方法有哪些 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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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4、 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5、 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6、 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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