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年华119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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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自最近一次注册起,已连续在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其中在境内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一式二份;(二)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附件5,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如申请人由于级别原因没有签字权,由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证明,并附相应工作底稿原件;(三)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并由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七)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八)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九)在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专用章的近半年在原执业过的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购买社保的有关证明,如:退休证件;(十)申请人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本转所申请,并经转出事务所确认后的网页显示结果。(十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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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申请执业通过之后开始算起,直到取消执业资格结束,这个时间就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年限,申请执业需要取得全科合格证后从事两年审计工作。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合伙人制度多用于律师,会计师,咨询师之类的行业,这些行业人力资源是最主要的资产。合伙制企业设立就非常自由啦,设立程序,分红模式呀,这些都是投资人也就是合伙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是没有什么法律强制性的。合伙人制度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发生什么赔偿纠纷,那可是会把你输得“一夜回到解放前”。当初你投资多少不重要,关键是你有多少家当。公司制设立有门槛,有“公司章程”的约束,做什么事情都比较碍手碍脚,也可以说是比较规范,正规,手续齐备,自由度没那么大。项目出问题,合伙人会背负很大的责任和风险。会计事务所最常见的项目是审计,审计报告通常要两个人的签名,合伙人会签一个,手下带队的项目经理会签一个(当然条件是两人都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权),如果项目出了审计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合伙人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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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 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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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1、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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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第五条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纪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六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第八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第九条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称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容易误解的名称。第十条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改组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原发起单位书面同意;2.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3.原发起单位所投资金已全部退还;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已妥善处理;4.不再继承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切权利和义务;5.不得继续使用与原发起单位有任何联系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地域性名称;6.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已与原单位彻底脱钩。第十一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订立的合伙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地址;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3.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应承担债务的份额;4.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5.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6.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天内初审结束,由同级财政厅(局)主管负责人签署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批准的意见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查后报财政部于二十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持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并由登记执业的协会予以公布。第十五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变动,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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