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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丙代销的商品卖给了丁.收到丁的同时要开据增值税发票给丁.如果丙自己开.则等于为自己增加了销项税.而着实质上是甲销售物品.应由甲交.因此.甲开据相同金额的发票给丙.作为丙的进项税抵扣,可以理解为甲开了发票给丙.丙再转开给丁. 至于第二个问题.税是要交的.交所得税.只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后统一计算入总的收入再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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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买断的,即相当于委托方将货物销售给受托方,受托方再自行销售,剩余货物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出商品即做收入和成本确认,另外一种是受托方实际销售后再和委托方结算,定价权归委托方,卖不掉的商品要退还委托方,这种情况下,发出商品做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题中提到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凭此可以判定属于买断方式,即发出货物就要确认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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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数种情况,应该视签订的代销合同内容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上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fangfang19880923
您好,属于第四章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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