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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醉的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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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甜苦辣咸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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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核算和独立核算在定义以及适用情况有所区别,具体解释如下:

1.定义:

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单独核算是对于某个项目或某项费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如应付专项款,是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或政策性补贴款,要求单独核算,不能挪用。

2.适用情况: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有独立经济的自主权,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单独核算对企业某个部门或分公司的一种计算盈亏与考核的方式,如事业部制、成本中心等,为了便于考核,要求单独建账,不与其他部门混淆收入、成本与费用。对于某产品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其他产品不用单独核算,单独核算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与分析产品的盈利能力或作为决策依据。

扩展资料:

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下面可以有多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比如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商业企业下设的门店,建筑业企业下设的项目部,工业企业下设的销售部等,都有可能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

参考资料: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金融--人民网

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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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吃货一枚

1、适用范围不同。单独核算(分别核算)是针对不同业务而言,是在每个单位法定账簿之内对特定业务(一般是税务上的要求)进行明细核算。独立核算是针对不同会计主体而言的,每个单位有且只能有一套法定账簿。

2、对象的对称不同。单独核算是从核算内容上进行区分引出的结果,对称于一般核算,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故要对专款进行单独核算。独立核算是非独立核算的对称,如某单位能够对其业务经营活动和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不用把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后一种情况则是非独立核算。

3、描述对象不同。单独核算是对核算方式的表述,独立核算是对某一主体核算能力的表述。

4、单独核算(分别核算、分开核算)并不是要求企业另外再设置一套账簿,而只是要求企业分明细科目核算,使得税务人员能一目了然地知晓单独核算的内容,否则,就与企业只能有一套法定账簿的规定相冲突。

例子:

某农垦集团拥有若干农场,均为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其中A农场生产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水稻和适用17%税率的应税加工食品米饼,并且争取到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则该集团公司和各个农场作为不同的会计主体,应各自建立独立账簿,互不干扰地对各自的业务进行核算。A农场在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下应设置水稻、米饼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水稻和米饼的收入和成本;A农场对于争取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则要按项目管理要求设置辅助性账簿,专门对项目进行核算;A农场在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企业报表的同时,还应向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报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决算后,农业综合开发账套结清所有账目,将交付使用资产转入新会计准则账套。

需独立核算的情形:

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属于税务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当地负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即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也即是说,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就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分支机构在当地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负责联络、售后服务等业务,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的缴纳,可以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

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分公司为非法人资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与这个没有关系。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判断在当地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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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迷秋途

新会计准则2021会计科目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意味着新政策以后披露的财务报表要拆分成这三个科目披露。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时间: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021新收入准则新增科目:

一、合同资产。

(一)科目解释: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拥有的是有条件的收款权力)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一)科目解释。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三、合同负债。

(一)科目解释。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注: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四、合同履约成本。

(一)科目解释。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五、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六、合同取得成本。

七、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八、应收退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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