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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总体 上贯彻了资产负债观的思想,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由 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过渡。 一、对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基本认识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财务报告的列报一般要遵循一定的概 念基础。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云粤杂月)公布的一 份讨论备忘录《会计报表的概念框架》指出,由于存在三种不 同的企业收益计量理论,因而导致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 念基础,它们分别是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和非环接观。认 为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为各自独立的报表,两表中数据不需 要环接的非环接观已经被抛弃。因此,当前人们争论较多的 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应当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还是以收 入费用观为指导。 在资产负债观下,准则制定者在为某一类交易制定会计 准则时,首先会试图定义和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有关资产 和负债的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 收益。因此,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 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资产、负债的 变化所引起的权益的变化。与之相反,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 定者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 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相比之下,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 和事项的实质,用一种对投资者而言易于理解的方式在财务 报表中反映这些交易和事项的结果。 例如,某公司购置了一项价值员园园 万元的投资,员 年后, 该项投资市场价值为员员园 万元。按照资产负债观,会计上将报 告由于此项资产增值而获得的员园 万元的收益;按照收入费用 观,会计上无需报告任何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负债观更注重资产、负债会计要素, 认为资产负债表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报表,在这种观点下确认 的收益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资产、负债价值的全部变化, 而不管交易是否实现。收入费用观更注重收入、费用会计要 素,认为利润表的作用大于资产负债表,强调收入费用的配 比,如果无法配比,则作为期间费用或递延费用,这种观点下 确认的收益仅为已实现的收益。 经历了安然等一系列会计丑闻事件之后,人们感到只有 资产和负债才是真实的存在,认为资产负债观明显优于收入 费用观。正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这种注重交易实质的特性,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杂耘悦)在《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 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中呼吁云粤杂月 在制定财务会计准则 时,以资产负债观全面取代收入费用观。在该研究报告中, 认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 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 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观而非收入费用 观的原因 员援 资产负债观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市场 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发生了不少会计造假事件,从较早的银广 夏到最近的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陷入“科龙电器”丑闻。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资本市 场的稳定发展。使用资产负债观,是用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资 产与负债作为计量标准,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来确认收益,可 以有效地压缩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而收入费用观在确认收 益时不以客观存在的资产、负债为计量标准,而是运用递延、 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使得收益的确认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很容易被人为操纵,这样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影响其利用会计 信息做出决策的正确性。采用资产负债观有助于会计信息质 量的提高,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更能体现决策有用 观这一会计目标。 资产负债观更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收入费用观 体现的是一种历史成本的思想,但由于历史成本越来越不能 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 则未将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仅仅作为 一种计量属性,同时较多地使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假如新 企业会计准则仍采用收入费用观,即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则将 不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因为历史成本往往不能反映公 允价值。相反,资产负债观更加强调权益,权益可以通过对资 对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观的思考 产、负债的公允计量来体现。准则制定者对资产负债观的认同 表明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对会计准则制定和财务报告列报更 注重对“真实、公允”的追求。 猿援 采用资产负债观更易于与国际会计协调。在我国资本 市场上之所以发生如此多的会计造假事件,究其原因还是旧 企业会计准则是依据收入费用观制定的,存在诸多不足和缺 陷。新企业会计准则则体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依据资产负债观 来制定。资产负债观是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内的众多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认同的会计发展方向,在美国表现尤为 明显。 一致认为,分析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是制 定财务报告准则的最适当的方法,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当摒 弃收入费用观,采用资产负债观。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提高不同国家、地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会计准 则的趋同是大势所趋。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 负债观,正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新企 业会计准则如今已获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这将有 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地位, 也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因遵循不同国家、地区 的会计标准而造成的成本支出。 三、资产负债观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 思想,本文仅列举以下三个方面: 1. 会计要素的定义。淤资产。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新企业会计准 则的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 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于负债。旧企业 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 务偿付的债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 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盂所 有者权益。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 的所有权。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 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榆收入。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 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虞费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耗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出。愚利润。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在一 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企业在一定会计 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 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论是资产负债类会计要素,还是收 入费用类会计要素,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它们均采取资产负债 观的定义。特别是收入、费用这两个会计要素,新企业会计准 则跟旧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角度不同。旧企业会计准则强调 收入、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因为旧企业会计准则将配比原 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看作是两条重要的原则,未强调其与资 产、负债的关系。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更强调所有者 权益,而所有者权益正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应用的是资 产负债观的思想,并且要求收入、费用只有在导致资产、负债 变化且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流出能够可靠计量时才予以 确认。 2. 投资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进行了重新分 类,修改了相关规定,本文仅以交易性证券与可供出售证券为 例进行说明。 对于交易性证券,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 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对于可供出 售证券,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权益,如下表所示。这与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不同。旧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交易性证 券的持有收益。此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证券期末市 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与损失。这些 处理都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思想。 3. 所得税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也反映了资产负债观,其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旧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 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 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其当期的影响,但 不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而资 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 性差异),可以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 额,能够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 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 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 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 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贯彻了资产负债观思想, 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 上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杨 乐 徐 芳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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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赚—一基本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作了专门系统的描述。包括测量基础的类型、各测量基础的内涵和功能。从一般原则中删除历史成本原则, 并将其更改为计量属性。
同时, 规定了企业在计量会计要素方面的情况。一般应使用历史成本, 在能够获得和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差等计量属性。引入其他计量属性, 如允许值。
体现资产责任观的理念, 改变了局细菌主导的原有历史成本。然而, 鉴于中国市场的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在金融工具、投资房地产、非联合控制企业以及债务重组和收费资产交易等方面。其他条件, 以采用允许的值。
但从整体上看, 企业会计准计量在公允价值中的应用仍较为谨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来看, 标准制定者在为某一特定类型的交易制定会计准则时, 首先试图界定和规范此类交易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然后根据所界定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
因此, 根据资产负债的观点, 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 以及与这些交易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变化引起的权益变化。问题。相反, 收入成本的概念要求标准制定者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首先考虑直接确认和衡量与特定类型交易有关的收入和支出。
扩展资料:
资产负债观运用:
资产和负债观点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FASB 和机构间常委会都使用了 "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的资产特征 (或 "未来经济利益流出" 的负债特征), 作为资产 (或负债) 原始确认和决算的依据, 而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资产和负债不确认为资产和负债。
部分股票的公允价值不仅将列入资产负债表, 而且不会被视为已实现收益, 也不会记入所有者权益部分, 也不会被记入完整损益表作为其他综合收入项目, 当收益实现时, 该利润报表将被转移到损益表中。
反映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条中, 将金融资产纳入金融资产, 以便出售、持有投资、贷款或应收债权的期限, 以及可供出售的四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和购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 如果具有可靠和可衡量的公允价值, 则按公允价值估值。
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在发生期间记入利润或所有者权益。在选择被计为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法时, 指定股票的估值差额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负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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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计概要如下:1、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会计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是人类生产活动的衍生物。在生产活动中,人们总是力求以较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及消费等问题凸现,“计数”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必要,人们逐渐形成数量观念,并尝试着以实物、绘画、结绳、刻契等方式来表现经济活动及其所反映的数量关系。由实物记事(计数)、绘画记事(计数)、结绳记事(计数)、刻契记事(计数)等方式所体现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基本代表着同时期的“会计”行为,或者说,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是会计的萌芽状态,成为会计的直接渊源。2、奴隶社会时期的会计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后,在原始计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早的会计制度。中国有关会计事项记载的文字,最早出现于商朝的甲骨文;而“会计”称号的命名、会计的职称则均起源于西周,其含义是通过日积、月累的零星核算和终的总合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目的。 据《周礼》记载,西周国家设立“司会”一职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月计岁会”,又设司书、职内、职岁和职币四职分理会计业务,其中司书掌管会计账簿,职内掌管财务收入账户,职岁掌管财务支出类账户,职币掌管财务结余,并建立了定期会计报表制度、专仓出纳制度、财物稽核制度等。这表明大约在西周前后,我国初步形成会计工作组织系统。当时已形成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3、春秋以至秦汉的会计在会计原则、法律、方法方面均有所发展。孔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会计原则:“会计当而已矣”,意思是会计要平衡、真实、准确。具体说是要求会计的收付存平衡正确无误。它与目前的“客观性”原则相似。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经》,其中包含“会计”方面的内容,如在会计簿书真实性和保管方面,规定会计簿书如果丢失、错讹,与被盗数额同罪;在会计凭证和印鉴方面,规定券契(当时的原始凭证)如有伪造、更改等情,重者与盗贼同罪论处,轻者以欺诈论处,如上计报告不真实,有欺诈隐瞒者,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在仓储保管方面,规定对于账实不符的,区分通盗、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度量衡方面,规定度量衡不准者,按情况不同实行杖打等处罚。秦汉时期,中国在记账方法上已超越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建立起另一种形式的“单式记账法”,即以“入、出”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定式简明会计记录方法。它以“入-出=余”作为结算的基本公式,即“三柱结算法”,又称为“入出(或收付)记账法”。西汉时采用的由郡国向朝廷呈报财务收支簿——“上计簿”可视为“会计报告”的滥觞。南北朝时期,苏绰创造“朱出墨入记账法”,规定以红记出、以墨记入。4、唐宋时期时期的会计我国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推进。首先,产生了《元和国计簿》、《太和国计簿》、《会计录》等具有代表性的会计著作。《元和国计簿》和《太和国计簿》分别为唐人李吉甫、韦处厚所撰,收录了唐代人口、赋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财政收入项目分别记载其收入数字。《会计录》为宋人所编,是一种按照国家规定的财计体制和财政收支项目归类整理,并加以会计分析的经济文献。其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部分,包括户籍计账方面的资料和当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二是会计、统计经济资料的分析比较部分,也可称为会计分析部分。其次,创立了“四柱结算法”。所谓“四柱”,是指旧管(上期结余)、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和实在(本期结存)四个栏目。这种结算法把一定时期内财物收付的记录,通过“旧管+新收=开除+实在”这一平衡公式加以总结,既可检查日常记录的正确性,又可分类汇总日常会计记录,使之起到系统、全面和综合的反映作用;可以说,“四柱结算法”的发明把我国的簿记发展提到一个较为科学的高度。四柱结算法中四柱平衡关系形成了会计上的方程式,这不仅成为我国传统的中式记账法(中式簿记)的一个特色,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一直沿用下来。 最后,在宋代建立了我国会计史上第一个独立的政府会计组织——“三司会计司”,总核天下财赋收入,提高了会计机构的地位;同时,随着人们对账簿的认识,宋代产生并流行着一些有关账簿的专门用语。此外,“簿记”一词作为我国最早的文字记载亦已见于宋代的文献中。宋代的会计凭证可分为收入与支出两类,皆有正副两联,凭证和账簿都作为重要档案一起由专吏负责长期保存。5、元代的会计元代承袭旧制,在会计方面无大发展。至明代,政府颇重会计报表,要求按旧管、新收、开除和实在四柱编报,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对报表有统一的编报格式和上报日期。明代代表性会计著作是《万历会计录》,按旧额、见额、岁入、岁出汇录了人户、田粮、军饷、俸禄及各种税收和交通运输等统计资料,编排井然有序,数据先后可循,并突出了财政收支项目的对比关系,便于分析研究。6、明末清初时的会计明末清初之际,中国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记账法——“龙门账法”。此帐法是山西人傅山根据唐宋以来“四柱结算法”原理设计出的一种适合于民间商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要点是将全部账目划分为进、缴、存、该四大类。“进”指全部收入,“缴”指全部支出,“存”指资产并包括债权,“该”指负债并包括业主投资,四者的关系是:该十进=存十缴,或进一缴=存一该。也就是说,结帐时“进”大于“缴”或“存”大于“该”即为赢利。傅山将这种双轨计算盈亏,并检查账目平衡关系的会计方法,形象地称为“合龙门”,“龙门账”因此而得名。“龙门账”的诞生标志着中式簿记由单式记账向复式记账的转变。到了清代,会计制度又有新的突破,即在“龙门帐”的基础上设计发明了“四脚账法”。四脚账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复式记账方法,其特点是:注重经济业务的收方(即来方)和付方(即去方)的账务处理,不论现金收付事项或非现金收付事项(转账事项)都在账簿上记录两笔,即记入“来账”,又记入“去账”,而且来账和去账所记金额必须相等,否则说明账务处理有误。这种账法的基本原理已与西式复式记账法相同。清末,随着西式会计的引入,中式会计趋于衰落。
金舟创元
一、问题的提出二 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规则的法律意义(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与会计属性 三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一)、在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下,重组债权入帐价值应如何确定?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效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的利息率,豁免原债务的累计利息,豁免部分债务,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8项规定: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将 “将来应付金额” 解释为包括将来应付债务的面值和利息.[7] 相应地, 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中,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4项)。将来应收金额包括重组后债权的面值与利息。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新债权的入帐价值的规定主要是两点:第一,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第二,将来支付总额包括未来应计利息。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A公司欠B银行三年期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由于A公司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本息130万元均不能偿还。双方达成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的债务重组安排,B银行同意给予A公司两年的宽限期,利率降为5%(同期市场利率为8%),并豁免原贷款的累计利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A公司来说,重组后债务的入帐价值为将来应付总额110万元,即100万元本金与两年利息10万元),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30万元相比,债务人实现重组收益20万元;另一方面,B银行将将来应收总额110万元作为重组后债权入帐,其与原债权的帐面价值130万元之差20万元确认为重组损失。上例显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银行的两项损失未能得到充分确认:第一,所豁免的债务人原三年贷款利息30万元的一部分(即10万元)。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被规定为“将来支付总额”,包括“将来应计利息”。 由于原贷款的利息损失与新贷款安排下的应计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两项利息的差额部分被确认。第二,新的贷款安排下协议利率5%与现行市场利率8%之间的利差所隐含的市场利率损失。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2、未来应付利息入帐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重组债务, 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变更其原有合同关系, 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帐价值, 一方面以货币的方式揭示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另一方面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标。它应当准确地反映在重组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的合同关系, 并为会计上进一步确认重组债务对双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奠定可靠的基础。然而,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新债务价值的规定显然与这一思路相背离。从债权人一方来看, 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利息实际上是新的合同关系下, 债权人可以预期取得的未来收益。将这笔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 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对价, 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额, 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另一方面, 当债权人日后实际收到利息时, 直接冲减债权帐面价值, 不能反映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歪曲了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从债务人一方来看, 将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应付利息计入帐面价值, 债务人减少了重组收益的确认, 减轻了相关的税负. 同时, 债务人日后支付利息时, 直接冲减债务面值, 不会发生利息等财务费用, 未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由此可见, 将重组后新债务的未来利息计入债务的帐面价值,一方面掩盖了债权人让步的幅度, 另一方面, 也使债权人/ 债务人未来的融资关系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3、对折现问题的再思考未来利息应否入帐,与折现因素相关。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客观上隐含着“以合同修改之时作为损益计算的时点”这一前提。此时,原有债务终止,新债务承接。在新债务有面值并计息的情况下(如老贷款延长还款期并计息的情形),会计准则的制订者实际上面临两种选择:(1)考虑折现因素;这意味着新债务按现值入帐,新债务现值与原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损益分担。在计算现值时,新债务的面值与未来应付利息都包括之内。因此,在考虑折现因素的前提下,未来利息应当入帐,不过应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进行折现。(2)不考虑折现因素,即按照合同修改时点新债务的面值入帐,并依据新债务的面值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未来利息部分就不应当入帐,也不能参与损益计算,否则就会虚增新债务的入帐价值,也未能充分反映债务人实际获得的重组利益以及债权人实际让步的程度。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没有考虑折现因素,主要是基于现阶段我国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需求方的实际状况。[8] 但是,会计准则一方面将折现因素剔除在外,另一方面却将未来应付利息入帐,未能保持其逻辑上的一致性,必然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一家欢喜一家愁”的结果。(二) 债转股方式下应否确认重组损益?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 其核心是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这个问题又与是否确认重组损益密切相关,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采用股权的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重组损益的处理方式,其第7项规定: 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相应地,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3项要求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损益确认。这一规则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 取得后者签发的半年期带息商业承兑票据一张。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 到期无法兑现票据。双方达成债转股的债务重组安排: B公司以本公司的普通股1万股置换了其原签发的商业汇票。在重组日, 该汇票的本息和为10.4万元, B公司普通股面值为1元, 股票市价为每股9.6元, 税费不计。对于该项债务重组, B公司确认重组收益0.8万元(债务帐面价值10.4万元-股权公允价值9.6万元), 同时确认股本1万元, 资本公积8.6万元。A公司则确认其股权投资9.6万元, 重组损失0.8万元。 [9]从会计原理的角度看, 确认债转股中的重组损益的理由似乎非常充分。 [10] 然而, 如果我们暂且跳出会计技术问题的框架, 从法律或者公平的视角来看待这一规定, 不免产生另一番感觉, 即: 对债权人来说, 债权转股权的代价似乎大得令人难以接受。现行会计准则处理隐含的一个前提是: 在债权转股权方式下, 原债权的帐面价值必然大于转股后股权的公允价值, 即债权人在债权转股权的同时, 遭受了 “重组损失”; 相应地, 债务人则增加了股本与资本公积, 并实现了重组损益。然而, 对债务人“重组收益”的正当性以及相应地债权人 “重组损失”的必然性, 我们有必要打一个问号。试想,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让步并进行债务重组, 而是强行要求债务清偿, 债务人可能被迫进入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形下, 债权人完全可能获得现有股东更有利的地位, 因为其全部债权都可以列为破产债权在股东之前获得清偿. 然而,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重组后, 债权人的债权一部分被放弃, 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公积, 剩余的部分方转化股本或实收资本, 与其它股东一起分享企业净资产, 而陷于财务困境的企业的净资产通常并不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数字。两相比较, 债转股与债权即时实现两种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有如天壤之别, 不禁令人对这种债务重组的可行性产生疑问。[11]有几个方面的理由似乎可以用来支持会计准则确认重组损益的做法: 第一, 既然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 其放弃一部分债权是难免的, 出现重组损失是必然的; [12] 第二, 股权以帐面价值入帐, 不单独确认重组收益, 致使这项交易的经济性质未能得到反映, 债务人实际获得了好处这一有价值的信息也未能传递给外界; [13] 第三, 股权按照公允价值入帐, 以股份的面值或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 而将股本或实收资本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符合一般股票发行的核算原则。[14] 第四, 会计准则只不过是记录交易的技术规范。债权帐面价值是否大于股权的公允价值, 是否出现重组损益, 是当事人之间谈判的结果, 会计仅仅是被动地将现实中产生的重组损益记录下来而已。笔者以为, 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都难以成立。1、 何谓“债权人作出让步”?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本身就是对债务人的让步, 至少减轻了其利息负担以及还债的压力, 降低了其财务杠杆比率, 改善了其财务结构. 何况,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衡量债权人的让步时, 没有将折现因素考虑在内, 已经在确认债权人让步程度方面打了折扣。因此, 考虑到债权人成为股东的特殊时点, 那种强求债权人再牺牲一部分债权以换取股权的债务重组, 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剥夺。其实质结果是债权人被迫进行了双重让步: 首先是被迫接受债转股方案, 其次是所转换成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帐面价值。2、 什么是 “债务重组中有价值的信息”?债务重组是否为债务人带来实质意义上的 “重组收益”, 历来是一个仁智互见的问题。[15] 从实际情况来看,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抵押担保的, 债权人通常不到竭尽债务人的可变现资产的程度就不会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形下, 耗尽了可变现资产的债务人在帐面上显现 “重组收益”, 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 债权人没有必要作出让步, 除非抵押品的可变现净值下降。如果债权人在抵押品贬值的情形下作出让步, 虽然债务人的债务减少了, 但他并没有因此而盈利, 因为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的价值与债务额同时下降了。[16] 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下, 是否存在会计上可计量的 “重组收益, 是一个争议更大的问题。[17]如果仅仅为了传递 “债务重组” (而不是重组损益)这个有价值的信息, 信息披露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它不仅能达到向外界传递信息的目的, 而且还避免了因重组收益计入债务人的损益表所可能产生的误导效果。[18]3、一般股票发行下如何确认股权的入帐价值?在会计上, 所有者权益的入帐价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确定。不论是一般的股票发行还是债转股, 股权的入帐价值都是发行股票公司所实际收到的对价, 在债转股中, 这种对价表现为债权的帐面价值, 它代表着债权人/新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入。实际成本计量是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对会计计量的客观要求。[19] 实践中, 股票发行时, 股权的入帐价值以公司实际收到的对价为入帐标准; 当公司经营期间进行配股时, 不论配股价与股票市价(如果该公司股票有市价的话)之间关系如何, 公司仍然按照配股价而非股权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股权的入帐价值。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也倾向于以债务的帐面价值入帐,[20]不确认转股收益。因此, 如果是为了求得与一般股票发行的会计处理一致, 债务重组中的股权理应以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 不确认重组损益才是。4、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是否仅仅是消极的反映工具?会计技术性或者会计工具论的观点,似乎完全可以拒绝从法律的视角对现行会计准则提出的批评。然而,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 在当下我国的企业债务重组进程中, 会计准则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记帐规则, 它同时也是设权规则[21]。有关债务重组制度配置的缺损, 特别其中法律规则的缺乏, 使得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客观上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示范与导向效应。它在一定程度上设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谈判的路径, 奠定了他们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框架。现行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债权=股本+资本公积+重组损益”的会计模式, 将债权人放弃一部分债权, 承担重组损失视为当然的结果, 不可避免地对债务重组的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例如,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债权人应放弃多少债权这个敏感的问题上, 而债权人所感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势必增加其对债务重组的对抗情绪, 延长债务重组的进程。 高效率与低成本为债务人带来的利益, 通常被认为是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而不是破产的最直接的动力。[22] 从这个意义上说, 确认债转股中的重组损益, 表面上看是对债务人有利,[23] 实际上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相反, 如果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不确认重组损益, 而是要求全部债权都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折合股份入帐, 债权人与债务人关注的焦点就会转移到对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上, 这个问题相对于“放弃债权”来说更多地具有客观性色彩,通过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参与, 债权人与债务人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可以加快债务重组的进程。综上所述, 不论是遵循一般会计原理, 还是着眼于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法律机制, 我们都无法认同在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 确认债务人“重组收益” 与债权人 “重组损失” 。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应当按照其帐面价值与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比例折合成股份, 这是债权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会计上不承认这种情形下的 “重组损益”, 其原因并不在于债权人未作出让步, 而是因为债权人的让步, 即在债务人陷入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与债务人同舟共济, 是无法(或者说在现行会计技术手段下很难)用会计的方法来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四 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理论的悖论?(一)两个实践中的例子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 似乎可以推导出其未能允当界定债权人利益的结论。应该承认,这一结论几乎完全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其是否能够真正成立,恐怕需要对债务重组准则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研究。由于资料与能力的限制,本文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或许可以称为“理论的悖论”的例子。无论是国外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制订还是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 债权人对会计准则的关注点似乎与我们所设想的利益导向背道而驰。例如, 本文第三部分(一)中所评论的 “重组新债务按照未来应付总额入帐, 未能充分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24] 指出其对债权人不公平。然而, 实践中债权人似乎并不希望充分反映其作出的让步, 恰恰相反, 他们可能要求尽可能少地确认重组损失, 或者更在意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前一种情形在美国70年代制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后一种情形的例子则可以从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信手拈来。美国1975年制订《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债权人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时,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界都倾向于对债权人的重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和揭示, 要求债权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立即确认损失, 损失的量度是新债务的折现值(剔除各种费用)与旧债务的总额(含本金与利息)的差额。 这一建议遭到了美国商业银行以及银行监管机关的强烈反对, 认为这种做法夸大了银行的债务重组损失, 要求在确定新债权的数额时, 剔除折现因素。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最终屈服于银行界的压力。因此, 一项延期履行、降低利率的新债权安排, 只要到期本金与利息之和与原有债权的帐面价值的数额相当, 债权人就可以认为不存在重组损失。在我国, 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漠视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我们看到, 一些陷入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 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债务人对其债务的豁免, 或者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化为股份。以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1999年进行了五项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16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五项债务重组形式各异,其创意令人折服:有作为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豁免其债务,[25]有低额资产偿付高额债务,[26]有连环偿债,两次形成重组收益的,[27]甚至还有直接承接他人债务,然后获得豁免而形成重组收益的。[28] 如意集团的债权人绞尽脑汁的似乎不是收回债权,而是放弃权利,颇与常理相背。应当如何解释这些现象? 它是否意味着要求会计准则关注债权人利益纯属 多余?是否证明了本文的出发点--均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对于会计准则的研究缺乏意义呢?(二) 债权人利益的具体分析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 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债权人的构成, 有关会计准则出台的时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特殊价值等, 都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失。[29]仍以上面提到的美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一波三折为例。1975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债务重组规则的背景是当时出现的三种债务危机: 70年代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普遍拖欠, 几十亿元的纽约政府债券的到期不能偿还, 70年代中期开始通货膨胀引发的利率上扬, 使银行原有长期信贷资产显著贬值。在这三类债务危机中,债权人都是银行,因此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关系最密切的是银行。银行债权人反对按照折现法确认重组损失, 主要有三条理由:第一,考虑到当时通货膨胀的严重性,引入折现因素可能导致银行的财务报表反映巨额亏损;第二,在银行业普遍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所累,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形下, 要求银行无保留地确认重组损失不仅影响单个银行的财务形象, 而且可能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危机;第三,将折现因素引入损失的计量, 隐含着要求银行确认基于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导致的现行资产预期收益的损失, 尽管银行的债务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这实际上是对银行适用现值会计法。在其他所有行业都依然采用历史成本法的情形下, 要求银行适用现值会计法, 对银行业是不公平。 可以说, 美国银行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反对, 正是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30]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失, 则是基于当下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的特殊机理。上市公司 “壳”资源的珍贵, 导致其主要的债权人--通常也是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人的价值另有一番度量。因此, 以豁免债权方式为上市公司输血, 尽管它导致了债权人遭受了债务重组损失, [31] 但是由于债权人本身的财务报告并不对外披露, 这种损失的负面效应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相反, 债务人由于债务重组而取得的重组收益则立竿见影: 上市公司净资产利润率大幅度提高,从而可获得配股资格;[32]有的ST公司则依此扭亏为盈,不仅摆脱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滑入PT深渊的梦魇, 而且因出现帐面盈利而一举摘掉ST帽子, 至少在此后三年内无被摘牌之虞。[33] 债权人--大股东从此也可以安享三年上市资源。由此可见, 以大规模豁免债务方式表现出来的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漠视, 实质上是我国当下市场机制中债权人保护其利益的特殊方式, 只不过它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现行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 恰好迎合了债权人这种扭曲反映的需要。[34](三)几点启示由此看来,上述“悖论”现象的存在,并没有证明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恰恰相反,它生动地展现了债权人利益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凸现的具体方式,从一个侧面昭示了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这一路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这些“悖论”的存在也提醒我们,债权人利益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背景中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利益的度量并非如一个会计处理例示中的数字结论般直接而明晰。因此,我们在分析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时,不能简单地满足于理论的演绎,而需要关注会计准则所指向的债务重组的特定背景,对其中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近年来我国进行的债务重组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因此,债权人缺乏对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关注,也实非出人意料。随着债务重组进入规范化的市场运作轨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必然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债转股实践的胶着状态以及围绕着债转股而引发的理论论争,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拒绝债转股而要求债务人破产,可以被视为一个象征,它昭示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意识的觉醒,也对债务重组的制度建设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作为债务重组的技术支撑,尽管其本身就是近年来改革的产物,但是,基于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恐怕也无法置身于这一制度建设或者重构的进程之外。五、 结语完善的市场、会计与法律规则,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目前仅会计准则初见端倪。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对会计准则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 现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未能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的利益驱动。从法律的视角解读会计准则,是一种研究方法上的新尝试。它有其特定的存在基础,即债务重组会计制度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配置的设定效果。尽管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中立性, 但是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要求准则制定者关注其所描述、反映的对象,特别是其中凸现的利益关系。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发生的债务危机类型,构成了各国债务重组的特定背景,它可能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与会计理论上的预设完全不同的要求。顺应这种要求的制度配置,似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当然,对这一研究思路本身的验证,以及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的最终结论,恐怕还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作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很可能是仅仅树立了一个放矢之的而已。引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残殃之暮
会计思想首先是简单的计数观念,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萌生于人类识别和监督的需要,孕育于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商品经济思想的演进是会计思想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就是说,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夏代作为古代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它所建立的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的奴隶制的邦国组织,不仅为以后商周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形成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个时期已经出现会计思想的最初萌芽;商代为奴隶制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明确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计量方法,可以说,从这时期开始,真正的会计思想才初步形成。 夏朝时的会计思想 夏朝(约在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7世纪)是奴隶制的形成时期,在前期仍是原始社会,中期才可能是奴隶社会,“从物质文化的具体特点来说,商周发达的青铜器文化与齐家文化和龙山文化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这可能就是夏文化阶段。由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所体现的社会形态来观察,和传说记载中(关于)夏朝的情况有些类似。”有关夏朝的史料非常缺乏,我们只能依靠推测和传说来考察这一时期的会计思想。先来看一下夏朝的技术背景和制度背景。夏朝不仅有石骨器、铜器和车舟的制作技术,而且陶器的制作技术比以前更加精细,生产工具也由石器逐步演变为铜石并用,“自铜发明(按:指铜的冶炼),首先制造者为利器(按:指兵器)与工具。利器如刀,为防身所必需;工具如铲,为耕种所必需。”由于铜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耕地面积迅速扩大,再加上农业施肥和灌溉技术的发明,原始社会的生产协作逐步向生产过程的个人化发展。土地所有制由原来的氏族所有渐渐演变为大家族所有,氏族内部逐渐分化为大家族和特殊的小家族,原来以性别和年龄的分工逐步演化为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分工。生产过程的个人化与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又休戚相关,“生产过程的个人化既是私有财产出现的前提,又是它的结果。”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使人们更加关心投入与结果的比较,从而使会计思想从简单的计数反映发展到主动的核算和监督。家族间分工活动的出现产生了交换的需要,商业活动的出现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而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也就相伴而生了。 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人们也逐渐产生计数的思想,这是人们识别和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一种本能体现。“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会计计量思想的最初萌芽-“简单刻记”和“结绳计事”也应运而生,这种计量思想是人类在缓慢的进化过程中,为了生产实践的基本需要而出现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注意管理经济的最初表现。这种基本会计思想的出现,中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中国伏羲时代即有“结绳记事”之法的出现(虽然只是传说,但从文物和史料记载上,可以断定在伏羲时代已存在这种计数方法。),据说古代秘鲁人的结绳法是十分全面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用绳结表示。“通常以主绳为干,上系各色小绳,因事物种类之别,而各异其结,如以黄色表示黄金;白色表示白银;绿色表示谷物。数星方面,见单结表示十,双结表示二十,重结表示百,二重结为二百等等。”后来随着生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约是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由于部落间交换活动的日益频繁,仅靠结绳已无法满足交易和生产活动的需要,最初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书契”开始出现,“黄帝命隶首作数,以率其羡,要共会,而律度量衡由是而成焉。”制定会计计量标准的思想-度量衡的出现,则标志着会计记录方式有了最初的萌芽,不仅有明确的量的观念,而且对实物的确认也有质的思想,“书契”作为记帐凭证的应用,使我国会计出现了最简单的轮廓,是我国古代会计思想史上一件大事。 但是技术进步只是会计思想向前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会计思想要想能够反映和促进技术的进步,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演进必须能够容纳和促进,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以文化为核心的制度背景,对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特有的以“帝王文化”为特征的产权思想,对中国古代乃至现代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帝王文化”思想的核心是王权所有的产权思想,从发生学的角度来分析,王权所有的思想是在国家出现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间剩余产品交换活动一般是在氏族首领间进行的,这为氏族首领利用公共权利为个人利益而侵占公共财产创造了条件,从而刺激了氏族首领对公共权力的崇拜和追求,更多的公共权力只有通过战争的手段来获得,频繁的战争最终导致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量—国家的产生。 中国国家的形成与雅典和罗马均不相同,国家的形式既不是氏族集团斗争的结果,也不是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的,而是氏族内部先分化为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此即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其特征包括:土地国有;租税合一;专制主义;水利灌溉;农村公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和各种各样拟血缘关系的“家”,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宗法原则,所构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各种形式的产权都带有超经济的色彩,“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者惟一的所有者”,最终形成“朕即国家、朕即天下”的思想。而会计作为反映产权变化的工具,产权超经济的特征必然对会计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父权家长制作为原始社会制度的演化结果,其本质特征是家庭制,国家作为家庭的扩大,必然使统治者把族权和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齐,构成政治体制的基础。统治者为维护自己作为国家财产“唯一所有者”的需要,必然会把会计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的工具,《韩非子·饰邪》所记载的“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的传说,即反映了大禹当时作为最高统治者在对各部落进行贡赋缴纳的会计考核中,为维护自己的尊严而采取的严厉措施。 夏朝有关会计的传说只是反映了人们对会计思想一些最简单的推测,夏代物质产品逐渐丰富,交通工具有了较快的发展,“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撬,山行乘撵”为商品流通创造了便利条件,私有财产的出现为会计产生的可能性提供物质基础。伴随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诸如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及消费等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问题,这就产生了会计出现的必要性,由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的会计产生的可能性和由处理人们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会计产生的必要性,两者有机结合,决定了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归还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乃大会计邀更名茅山曰会稽之山。”这三种说法反映夏代已有贡赋征收的制度,会计作为反映实物产权变化的工具,必然存在着会计对贡赋核算的思想。夏代时计量手段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人们已经开始用实物来度量,“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左准绳,右规矩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则是反映的这种思想,事实上,“没有某种衡量形式,财产权就不可能建立,交换也不会发生。”会计作为反映财产权变化的思想也是计数思想的延伸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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