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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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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戀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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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1:报名科目要难易搭配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大,6门科目的难度从难倒易分别是:《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如果你准备报名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建议报名科目要难易搭配。通常来说,除了全职备考的同学外,其他人不建议1年报考太多科目,2-3门较为合理。1年考2门,建议选择《会计》+《经济法》或《会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或《会计》+《税法》;1年考3门,建议选择《会计》+《税法》+《经济法》。注意点3:了解各科目特点会计:是6科中的基础,同时难度也最大。教材中存在着大量专业性的知识点,且知识点多而杂,非常考验考生的理解能力。审计:是6科中较难的1科,教材“拗口晦涩”,极具专业性。与《会计》一样,《审计》也非常考验考生的理解能力,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很多知识点都是相互独立的,具有不确定性与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各个击破才行。财务成本管理:是6科中较难的1科,其最大特点就是公式繁多,且公式与公式之间颇有关联,计算量也很大。税法:近几年来,《税法》的难度有上趋势,教材中的知识点碎而细,因此有“碎法”之称。同时,对考生的计算能力与记忆力也有一定要求。经济法:是6科中较简单的1科,与《税法》相似,其知识点也很零碎,重在考查考生的理解能力。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也是6科中较简单的1科,教材中知识点众多,专业性强。

注册会计师外部资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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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飞猪猪

那是相当的大市场啊!公司法规定,每家公司每年都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中国公司几千万家,那么年度审计数量就在大几千万次,这还不连专项审计、项目审计等。

3.如果不想去事务所卖命,能做别的吗?

当然:注会通过,意味着财会基础知识相当牢靠,就像法考通过,在某一时刻,是上知中国法制史,外知CIF、FOB,公法私法全通。通过注会考试,意味着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都达到了及格以上。券商、保险、银行、PE等金融机构有较为广阔的就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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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暴来袭

Orz这个词就比较复杂了,叫做失意体前躯,用法也很多,你把下面这个帖子看完就基本知道怎么用Orz这个词了。 ^_^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这个符号叫失意体前屈 失意体前屈,原本指的是网路上流行的表情符号:_| ̄|○ 看起来像是一个人跪倒在地上,低着头,一副「天啊,你为何这样对我」的动作,虽然简单却很传神 在初期的时候,并没有人对这个符号起个名字,失意体前屈也是后来才出现的, 据说是某个餐厅的座垫上绣着这五个字,至於再之前又是谁想到的,就不可考了。 后来,又有人发现,用简单的三个英文字也可以表现这个动作,於是 orz 就开始流行了, 后来,更有 orz 的日志软体、日志网站! orz 真是魅力无法档啊 ... orz 各种失意体前屈的表示法 全形: _| ̄|○ ← 右向 ○| ̄|_ ← 左向 ○|_| ̄ ← 逆天 半形: STO ← 右向 OTZ ← 左向 OLS ← 左向逆天 ZJO ← 右向逆天 半形小写: sto ← 右向 orz ← 左向 ots ← 左向逆天 z_/o ← 右向逆天 迷你形: no ← 右向 on ← 左向 ou ← 左向逆天 uo ← 右向逆天 其他 orz 这是小孩... OTZ 这是大人... or2 这是屁股特别翘的... Or2 这是头大身体小的翘屁股... orZ 这是下半身肥大... OTz 这是举重选手吧... ○rz 这是大头... (=。=) ●rz 这是黑人头先生... Xrz 这是刚被爆头完... 6rz 这是魔人普乌... On 这是婴儿... crz 这是机车骑士... 囧rz 这是念ㄐㄩㄥˇ... 崮rz 这是囧国国王... 莔rz 这是囧国皇后... 商rz 这是戴斗笠的囧... st冏 楼上的他老婆吗... sto 换一边跪... 曾rz ←假面超人... ★rz ←武藤游戏.... 口rz ← 豆腐先生. __Drz ← 爆脑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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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熊猫陈

第一章:企业组织形式和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的目标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财务管理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效率。第二章:(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市价)比率;(杜邦分析、管理用财务报表)体系;销售百分比法;(内含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外部资本需求)测算。第三章:利率;货币的时间价值;(单项资产、投资组合)风险与报酬;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第四章:资本成本的概念和用途;(债务、普通股)资本成本的估计;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第五章:投资项目(评价方法、现金流、折现率的估计、敏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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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小野

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主要如下:1.独立审计主要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验资3.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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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财爱小旺财

CPA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又称CPA(英语: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一般是在各国相关管理机构或协会取得认证注册,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专业人士。全球第一个国家采用注册会计师(CPA)作为会计师专业简称的是美国,故美国会计师可以说是全球注册会计师(CPA)的始祖。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扩展资料

CPA考试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实施改革,实施无纸化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度-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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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123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独立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法院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法院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独立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性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美国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美国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1968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v.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性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性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美国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美国“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法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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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爱C

基本上,CPA最近几年在国内看涨,薪水,待遇不错.但要经常加班,出差在外,还是很累的.不过.做会计的以CPA为最高职业目标还是不错.毕竟这是一个人人都看好的行业.CPA目前用的较多,省会城市以上若有实际经验,精通英语和计算机的,担任部门经理的,月资5000左右,前景看好,但业务繁忙,疲于奔命.一般城市2000元左右甚至更少.目前从我们国家目前的会计现状大体是这样,高级的财务管理人员,实际讲是供不应求,中低级的基础的会计人员,实际是供过于求,我们国家目前有1000多万从事任务的人员,但是大部分还是低端。从另一个方面讲,由于我们国家市场化进程,和西方相比还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因此来讲,决大部分的财务人员,他的知识结构,管理理念,从业经验,仍然没有摆脱原来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实际我们国家来讲,大力的培养一批,能和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具有市场经济观念的这样一批财务人员,道路还很漫长。从从业的领域来讲,一部分是在会计公司里边,或者说他从事的工作是社会中介服务,主要提供的是审计,或者说咨询服务。这是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就是在企业和事业单位,首先是在他们的财会部门里边,从事基础性的具体的工作。经过几年的成长,像在事务所里边工作的会计人员,经过几年的成长,可能会成为经理,甚至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经过几年的努力,可能会走上领导岗位,甚至于走上非常高的管理者岗位,在跨国公司里边,有相当多的管理人员,是有非常强的会计背景,都是也有一些在金融机构,在保险机构。会计专业的就业范围非常的广泛“弱势群体”,借用了朱镕基先生的用语。我没有仔细研究过他老人家所指的弱势群体是指哪一类人,但我想他提及弱势群体时,大凡是没有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我这里的弱势群体,却专指注册会计师——那些生活在审计信息生产一线的注册会计师个体。关注弱势群体,意指关心这样一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状态!为什么称这些注册会计师为弱势群体呢?“弱”,是相对的,相对于“非弱”亦或“强”。弱势群体,相对于强势或非弱势的群体。把那些注册会计师称为弱势群体,是相对于他们的老板或者他们所工作的事务所这个机构而言的。注册会计师与他们的老板或者工作单位,用一纸契约联系起来,原本应该是平等的,分不出强弱。但契约双方从来就不可能在“势”上相当,不可能在在掌握的信息上同质同量,在契约的内容上也就不可能对称,在契约的执行上就更难得有同等的保障——这就是资本积累财富的秘密——一切赚钱的买卖如是!注册会计师的老板或者事务所是有资本的主,有许可证的主,有一定社会关系网的主,也是提供劳动机会的主。注册会计师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这种劳动力于现代社会也不过是想用则用、不想用则不用,随时可替代的看不见的东西。劳动是权利,但这种权利常常被劳动力的使用者把持着,而不是劳动力的拥有者自己在控制。一边是机构或者有机构的老板,一边是注册会计师这类单个个体;个人对机构,已经处在弱势的地位,以至于难以抗争,抗争无力,抗争结果不利。如果老板或老板的事务所熟知资本的秘密,却不知做人的准则和基本的社会道义,甚或有藐视、践踏法律秩序的“勇气”,注册会计师就注定要成为弱势群体。行业存在的众多事例表明:有大量这样“勇气”的老板或老板的事务所,也有大量的注册会计师弱势群体存在,并在量上继续成长。“老板说了算”,这是“CPA之声”一名“注册会计师的无奈”,真切道出了这行业诸多老板的无赖。这是行业内注册会计师的共同苦恼。老板的企业,老板说了算,有什么问题呢?这是老板的逻辑。然而,这个行业要求对于“审计意见”,由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作主。注册会计师接受这样的逻辑和教育:为社会公众谋利。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现实中处处碰壁。CPA从高远的社会目标中“冷静”下来,转而只求洁身自保——我不为恶,不问他人是否为恶。然而,行业已经不受CPA的执业理念主宰,而是被行业内外的资本诱惑腐朽地驱使。CPA生于其中,“逼”染其恶。那些老板愿意赚钱,但不愿意承担风险:注册会计师被逼签字,被逼为恶。据说,有人倡导行业在处罚方面遵循这样的宗旨:处罚,重个人,轻机构。我相信这是老板们游说的结果。如果立法者或者执法者知道行业的签字实况,知道老板们游说的动机,他们可能就不会这样轻率地接受这种主导。有监管者问:既然不愿被逼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我用一个反问来回答:你能轻松辞去自己现在的工作吗?离开,到那里去?当伊拉克全国遭遇战争之苦时,伊拉克人民能到哪里去寻找安宁呢?!想离开,准备离开,决定离开了,“想走,没那么容易”!战争中的伊拉克人想作为一名难民进入约旦的难民营,但并不那么容易:需要签证。注册会计师要舍弃自己的工作,成为一名“逃难者”,有相似的处境。请仔细聆听那位“CPA之声”:“转所必须经原所同意,老板如从中阻挠,坚决不放人,则很难转,留下会给你小鞋穿。”这不仅仅是一名CPA的担忧,这是行业内普在的事实。自由,原本是与生俱来的!但自由那里抵得住生存的羁绊!老板不在转所表上签字,老板不给你最后一月的工资,老板扣留你的执业证书,老板至少在时间上拖延你……!工资是我的,执业证是我的,时间也是我的,但都被占据了。这个行业设立了执业许可证,那也是CPA在这个行业的生存许可证,但这东西从善意中来,却常常落到恶意者的手中。在那里,它不但未能保障审计信息的质量,保障CPA的生存,却成了资本欺骗、剥削和侮辱CPA及其公众的捆绑绳。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大家耳熟能详的话,本意在于提醒人们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但资本一听见“身体是本钱”,就学会了不惜牺牲CPA的身体去榨取这种本钱。CPA证券观察版面的“减员减资增效”,列举的就是这样的事实:“该所2003年3月19日下午宣布:适当精简人员,员工工资平均下调20%至30%,培养职工爱所如家的精神,要求员工适当增加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少于55小时,一般不超过80小时的工作时间),以此提高全所的经济效益。”该所的宣布真是资本的真实写照:工作时间延长了,工资却减少了!“培养职工爱所如家的精神”,本不错。但如何培养呢?如果“所”不象“家”一样爱护家庭的成员,成员又怎么可能“爱所如家”呢?我想起一家事务所对员工的告诫:不要问事务所为你提供了什么,而要问你为事务所做了什么。这句话很实在地揭示了诸多事务所的老板对待员工的心理和态度:只让员工讲奉献,不让员工讲索取!这是何等霸气和无理的逻辑!加班,在这行业很正常,很多注册会计师并不强求劳动法所约定的加班工资。但很多事务所却以员工的这种善良和敬业为凭借,对注册会计师的劳动力进行掠夺式的使用,一点也不爱惜。这种状况泛滥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是诸多疾病的高发群体。据我了解,一些事务所的许多注册会计师感染乙肝病毒。注册会计师外勤执业、工作量大和经常加班等特点决定了他们既是易感染者,又容易成为新的传染源。但一些事务所却不知关怀和爱惜,不愿意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只有无休止的使用,没有恢复和保护、关怀,这是家的概念吗?善待牲口,可见其泪。善待CPA,何愁其不爱所如家?!事务所,CPA舍不得的不仅是你给他的那份工钱,更重要的是你有家的关怀!CPA之遭遇,凡此等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共性。CPA已成为、将成为弱势的一群,应该引起行业的关注。许多人认为,诚信、行业管理体制才是当前头等重要的问题,CPA的生存,吃穿有余,不足挂心!但在我看来,就行业力所能及,诚信、行业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的考虑,如果抛开了对注册会计师生存状态的关注,就免不了要失败。“老板说了算”,CPA被逼签字,甚至转所难,这些问题在面上是CPA的生存状态问题,其实质却反映了诚信问题。正是资本与诚信的较量,增添了CPA的苦恼。了解诚信,关注诚信,解决诚信,就必然了解CPA的生存状态,就必然关注CPA的生存状态,就必然致力于改变CPA的生存状态。把CPA从恶劣的生存状态中解放出来,诚信才可能同时获救!否则,诚信是口号,而且是没有鼓舞作用的口号。更进一步,诚信建设最多也不过是布告天下的檄文,或者是对“炒鱿鱼,接下家”的瞎猜乱想。诚信的直接守护者不是事务所这个机构,而是这个机构里的人:老板注册会计师和非老板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虚假,同时暗藏在这些人的观念里、他们生存的制度里以及他们的利益分配格局里。要扼杀虚假,解放诚信,需要从这些观念、这些制度和这些利益的分配格局中,寻找实在的办法。当这些办法找到时,CPA在这里的生存困境就拆除了。同样,如果CPA在这里的困境拆除了,诚信也才有机会呼吸到新鲜的空气。行业管理,重结构,轻个人。或者说,行业管理到机构那里就截止了,没有延伸到这些结构内部的注册会计师身上。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是事务所内部的事,行业似乎不能“手伸得太长”。但干涉事务所内政和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利益是两回事。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根本问题,都是其与事务所之间的契约问题。这些契约除了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愿,还需要受外部约束。行业管理对机构和个人的保护,就是要为这些契约加上行业管理者自己份内的外部约束。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务所是否能够无限期拖延?行业管理是否可以就此对事务所进行时间限制?注册会计师健康问题,行业管理是否也应效其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发一警醒的檄文?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及其管理的运行,如果不能利及那些情感驱动的个体,不能触动其感动的心绪,那它就必然承载不满,或者忍受寂寞。深受集体主义的教育,使我把对个体的关心融入到对集体的关心中。这样,我或许牵强地把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状态和诚信、行业管理扯在了一起。所幸最根本的不在于这些联系,而在于: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漠视生命和生命存在的质量。末了,我号呼:爱心永存,关注未来,爱护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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