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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包括以下内容: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涉及到具体的会计科目一般的企业包括:原材料、物资采购、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生产成本等。如果期末有未结平的制造费用,在资产负债表里也并入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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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和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等,也就是这些东西是用来生产或者出售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生产成本是在生产的时候结转用的,包括原材料等比方说你要生产一个产品,领用的原材料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支付的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借: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等然后等到期末的时候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等到期末产品入库的时候,结转生产成本借:库存商品贷:生产成本也就是说生产成本是一个中间分录,到最后都会结转到库存商品的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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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存货包括下列三种类型的有形资产: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储以备出售的存货。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的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及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是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3.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备消耗的存货。这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耗用而储备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低值易耗品等。4.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果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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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存货的范围包括:库存商品、包装物、原材料、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如果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金,还应该减去 “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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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期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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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实物形态。即: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1)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不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资产,也不包括在存货范围之内。 关于存货的范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以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第二,关于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人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第三,关于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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